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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公开通报三起惩治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03 来源: 浏览次数:

为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彰显向诬告者亮剑、为担当者撑腰的鲜明导向,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现将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行动中查处的3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梁某某诬告石龙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袁某案。2023年11月,石龙区应急管理局干部梁某某因对单位工作评定结果不满,先后编造多封举报信,通过网络方式多次反映袁某吃拿卡要、公车私用、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经查,梁某某的行为系诬告。2024年8月,石龙区监委给予梁某某政务警告处分。

邵某某诬告叶县公安局昆阳派出所所长唐某某案。2012年8月,叶县叶邑镇北村居民邵某某与他人因琐事发生打架,为泄愤报复,邵某某指使他人将自己划伤伪造伤情后报警。因处理未果,邵某某先后多层多头信访反映唐某某渎职等问题。经查,邵某某的行为系诬告。2024年6月,邵某某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叶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刘某某、王某某诬告汝州市司法机关相关干部案。刘某某因对2018年汝州市司法机关查处其犯罪问题不满,刑满释放后制作捏造汝州市公检法机关相关办案人员有关问题的视频,反映办案人员制造冤假错案、包庇犯罪、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违法犯罪问题,并伙同王某某在网络平台发布传播。经查,反映的问题系捏造。2024年3月,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4年8月,汝州市公安局对王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检举控告是干部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的重要渠道,必须依规依纪依法、全面客观真实开展。诬告陷害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信访举报秩序,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更极大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对诬告陷害者严肃查处,是对诬告陷害行为的严正警告,对担当干事者的撑腰鼓劲,是积极释放祛邪扶正、激浊扬清强烈信号的具体举措。

全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市委十届六次全会部署,坚持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有机统一起来,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持续释放向诬告者“亮剑”、为干事者“撑腰”的强烈信号,努力营造积极向上、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将持续保持惩治诬告陷害行为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积极稳妥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实事求是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同时,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增强法纪意识,通过正常渠道行使监督权,如实逐级反映问题,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合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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