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党纪和政务处分决定需要注意的问题
执行党纪和政务处分决定需要注意的问题
(1)做好宣布工作。①给予党纪处分或党纪政务双重处分的,向受处分人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宣布。一般交给受处分人所在党委(党组)负责落实,机关党委具体负责,派驻纪检监察组派员参加,如果本人未被开除党籍的,一般情况下也应参加支部党员会议,剖析违纪原因,作出深刻检查。受处分人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应当向其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因警示教育需要,可适当扩大范围,如召开中层以上直至全体党员干部会议通报处分决定。②仅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具体范围由纪检监察机关与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综合社会影响协商后确定。实践中,一般参照党纪处分决定宣布范围,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和其所在部门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上宣布。
(2)收缴违纪违法所得。审理部门通知审查调查部门协调纪委监委财务管理部门,区分情形处理涉案财物。其中对已暂扣到位的,收缴违纪违法所得。按登记上交处理的,由上交人写出愿意登记上交书面申请予以上交。侵占他人合法财产,应当予以退赔。对受处分人合法财产,在查实后3天内予以退还,办理签收手续。
(3)处分决定等材料归档。督促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人档案,并根据处分决定内容办理职务职级、工资、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待遇等调整手续。
(4)办理出编手续。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在取消工资待遇的同时,要督促所在单位协调编制管理部门办理出编手续。
(5)建议给予组织处理。对因行贿方式获得的职务职级予以撤销;对于处分决定中有关终止受处分人的党代表、人大代表资格、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以及给予调整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的,按程序协调相关单位办理。 (6)取消荣誉称号等。对因行贿方式获得的荣誉奖励、学历学位等,纪检监察机关既可建议主管部门予以撤销,也可以受处分人所在的机关、单位按程序报请主管部门批准予以撤销。
(7)办理退休手续。受处分党员在被撤职或降级后,已达到或超出退休年限,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办理退休手续。在撤职或降级等处理结论作出后,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8)腾退享受的住房、调整医疗保健待遇。对享受住房待遇的,督促所在单位协调房管部门腾退住房。对享受医疗保健待遇,所在单位应该函请相关保健部门取消医疗保健待遇。
(9)报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执行机关在按照规定执行完毕处分决定后,要在2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梳理汇总,并将其中工资、保险、医疗待遇、组织处理等事项的具体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作为附件,以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名义呈报上级机关。此外,如涉及被处分人的年度考核、绩效奖金确定发放等部分事项暂时难以执行到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可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处分执行、年度考核等工作,及时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报送执行结果。
(10)健全处分决定执行告知、台账管理等。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执行的纪检监察机关在向受处分人所在党委(党组)印发执行通知时,可将上述执行内容以告知书、提醒函的形式告知相关党组织,要求其逐项对照执行。对处分执行情况,均形成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在反馈处分决定作出机关同时留存备查。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汇总处分决定宣布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报告。
法规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三条。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