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课堂丨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影响期如何计算?
被审查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处分影响期如何合并计算是纪律审查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此,《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需要说明的是,有观点认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参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后“五年内……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的规定,建议党纪处分影响期合并计算后也实行“封顶”,即最高不超过5年。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关于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等原则,以及党的建设实际,我们认为,对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处分影响期应当合并计算,且“上不封顶”,与《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一致。
处分影响期,是指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或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的期间。处分影响期从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算;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处分影响期从恢复党员权利之日起算。实践中,主要分为以下3种情况:
一是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发生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可能会又发生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如前一次给予的不是开除党籍处分,将会涉及处分影响期的执行问题。一般分2种情况处理:
第1种是情况是在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处分影响期结束后又发生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在给予新的党纪处分时,应当根据新发生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新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直接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其中,构成再犯的,相应区分情形依照规定给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处分影响期按新的党纪处分的处分影响期执行,从新的党纪处分生效之日起算。例如,某党员因过失违纪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二年后,又于2019年5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严重警告处分,鉴于依照当时的规定不构成再犯,相应前一次受党内警告处分的情况不影响后一次违纪行为的量纪,故相应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为一年半。
第2种情况是在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处分影响期内又发生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在给予新的党纪处分时,应当根据新发生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新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直接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其中,构成再犯的,相应区分情形依照规定给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处分影响期为新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的处分影响期和前一次党纪处分未执行完毕的处分影响期之和,从新的党纪处分生效时之日起算。比如,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后,又因违纪应当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为二年。再如,党员受到警告处分八个月后,又因违纪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则处分影响期为二年四个月,从新的党纪处分生效之日起算。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前一次党纪处分未执行完毕的处分影响期”,是指新的党纪处分生效之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前一次处分的影响期,如果党员新发生的违纪行为是在前一次党纪处分的影响期内被发现并进行核查,但给予新的党纪处分时前一次党纪处分已经执行完毕的,则直接执行新的党纪处分的处分影响期。
二是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发现其还有受到处分前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而没有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党员违纪受到开除党籍以外的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有遗漏违纪行为,一般分2种情况处理:
第1种情况是在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处分影响期结束后发现有遗漏违纪行为。在给予新的党纪处分时,应当根据遗漏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遗漏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相应区分情形依照规定给予其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并确定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处分影响期按新的党纪处分的处分影响期执行,从新的党纪处分生效之日起算。例如,某党员2018年11月受到警告处分后,2020年4月又发现其有遗漏违纪行为,应当依照“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幅度给予党纪处分,如依照规定给予其从重处分的,则相应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处分影响期为二年,自恢复党员权利之日起算;如依照规定给予其加重处分的,则应当在前述处分幅度之外加重一档给予党纪处分,即相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处分影响期为5年。
第2种情况是在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处分影响期内发现有遗漏违纪行为。在给予新的党纪处分时,应当根据遗漏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应区分情形依照规定给予其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并确定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处分影响期为遗漏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的处分影响期和前一次党纪处分未执行完毕的处分影响期之和,从新的党纪处分生效之日起算。例如,某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五个月后,又发现有遗漏违纪行为应当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依照规定给予其从重处分的,则相应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为二年一个月,从新的党纪处分生效之日起算。
三是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发生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或者又发现其还有受到处分前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而没有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且该违纪行为依纪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实践中,一般分为4种情况处理:
第1种是在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处分影响期结束后发现有遗漏或者又发生的违纪行为依纪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在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时,处分影响期按新的党纪处分的处分影响期执行,从留党察看期满恢复党员权利之日起算。
第2种是在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处分影响期内发现有遗漏或者又发生的违纪行为依纪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在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时,处分影响期为留党察看处分的处分影响期和前一次党纪处分未执行完毕的处分影响期之和,从留党察看期满恢复党员权利之日起算。
第3种是受留党察看处分并恢复党员权利后,发现有遗漏的受留党察看处分前的违纪行为,或者在留党察看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撤销原已作出的恢复党员权利决定,并按程序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在此情况下,处分影响期应当按照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的处分影响期执行,即处分影响期为5年,从其受开除党籍处分之日起算。
第4种是受留党察看处分并恢复党员权利后,发现其在处分影响期内又发生违纪行为,且该违纪行为依纪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在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时,处分影响期为后一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处分影响期和前一次受留党察看处分未执行完毕的处分影响期之和,从后一次受留党察看处分后恢复党员权利之日起算。
*本文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百问百答》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