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不能任性 诬告陷害必将承担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相关信访举报,检举控告要依规依法、客观真实、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决不允许别有用心者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
一、什么是诬告陷害?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重点提示
诬告陷害通常是举报人主观上存有恶意,刻画出“无中生有”的事情,目的是使他人受到不良影响。
二、哪些行为属于诬告陷害?
捕风捉影、臆断编造、危言耸听、到处散布、恶意举报。有的因不合理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而捏造事实,陷害、抹黑、诋毁他人;有的干部在干事创业、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触碰了他人的“奶酪”,遭到打击报复……
重点提示
诬告陷害行为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扰乱举报秩序,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损害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对这种行为要坚决制止。
相关条款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四十一条 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诬告陷害他人将承担的责任
检举控告是党员、群众的权利,如果只为了一己私利或泄私愤,对有关单位或个人“泼脏水”“抹黑”,将会受到严肃查处,还有可能会“吃官司”。
延伸阅读
【案例一】云南省红河州委原政法委书记和建因退休后索要待遇未果,转而以发匿名短信、散布公开信等方式诬告他人,不仅造成恶劣影响,还牵扯出自己多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最终和建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因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案例二】李某,某县普通市民。因未达到不合理赔偿要求,多次捏造事实向国家信访局,省、市扫黑办,省、市、县纪委监委举报该县有关部门领导,并在其注册的公众号上发布不实图文、视频,造成了恶劣影响,最终李某因犯诬告陷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重点提示
纪检监察机关对属于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监察对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监察对象以外的人员,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诬告陷害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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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风云南”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