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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纪委和监委名义分别立案的情形应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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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委立案和监委立案同时办理。这是最为规范和常见的一种情形。实践中,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监察对象,既违纪又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且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法律责任的,原则上同时办理纪委立案审查和监委立案调查手续。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有一个误区,认为“双立案”必须给予双重处分,立案是启动审查调查的重要程序,但“双立案”后即便给予党纪或政务一种处分,也不能视为立案不够规范。
(2)先办立案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再决定是否办理立案调查手续。经过研判,认为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但还不能确定其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可以先办理纪委立案审查手续,然后根据审查进展和情况再决定是否办理监委立案调查手续。需要说明的是,基于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实际,对仅立案审查(党纪立案)的案件,又给予政务处分的(非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从效率考虑,可不再办理立案调查手续,但如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为便于调查程序、手续与司法程序衔接,应当及时办理立案调查手续。
(3)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涉案人员参照办理。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立案审查调查的,按照前述两种情形办理立案手续。
(4)对单位涉嫌受贿、行贿等职务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办理监委立案调查手续。
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条。
*本文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纪检监察工作常见程序性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