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并确定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公共停车泊位供需矛盾突出,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城市管理的顽疾。不仅降低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与获得感,也影响了城市的市容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人民群众对此意见较大,迫切希望解决。为解决这一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将《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纳入2025年度地方立法计划,为提升我市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水平提供法治保障。
二、制定过程
为做好《条例》起草工作,3月份,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立法调研组到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实地调研我市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并在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座谈会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4月份,召集停车服务管理工作涉及的多个市直部门进行座谈,听取管理部门意见建议。5月份,结合立法调研和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6月26日,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一审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表决稿。8月2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9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条例》,并确定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条例》不分章节,共三十条,立足“小切口”,做足“小快灵”,针对我市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难点痛点堵点,对症下药、精准发力,从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停车设施服务管理、停车行为规范和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一是厘清部门职责。《条例》规范了有关部门在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服务、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明确市城管部门是机动车停车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有效解决相关部门事权交叉、各自为政等问题,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二是强化源头治理。停车泊位供需矛盾突出和停车设施配建不合理是影响机动车有序停放的主要根源,这一问题在老城区和老旧住宅小区周边尤为突出。对此,《条例》提出,应当多措并举,切实增加停车设施有效供给和提高停车资源使用效率。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或者只租不售为由拒绝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出租、出售车位,以及经营性停车场免费停车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分钟,路内收费停车泊位免费停车时间不得少于六十分钟等内容。三是突出服务管理。主管部门服务意识不强、管理手段滞后是造成停车设施浪费、停车秩序混乱的重要因素。对此,《条例》提出,停车管理部门不能以罚代管,应当增强服务意识,通过运用技术手段、做细服务等措施,全面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对此《条例》提出,市停车管理部门要健全城市智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停车信息查询、泊位诱导、无感支付、反向寻车等功能,并鼓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免费向社会开放。
四、贯彻落实措施
一是抓宣传培训,推动《条例》深入人心。要求市停车管理部门组织全市执法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确保执法人员精准掌握、规范执行。面向社会公众集中宣传、多种渠道解读《条例》,特别是免费停车时长、优先满足业主需求等惠民条款,同时向停车场经营者进行重点普法,主动向各类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发放《条例》文本,向其宣讲备案、信息接入、规范服务等权利义务,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二是抓智慧赋能,让群众停车更省心。督促市停车管理部门全力推进城市智慧停车平台建设与整合,尽快实现全市停车信息查询、泊位诱导、无感支付等“一网通办”功能。同时,规定经营性停车场数据均需接入平台,让市民通过手机就能实时找位、便捷支付,切实解决“绕圈找车位”的麻烦,以“数智赋能”提升停车效率和体验。三是抓配套细化,确保政策惠民落到实处。监督市停车管理部门配合发改部门以“免费为主、政府定价收费为辅”的原则,确定路内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市停车管理部门严格监督执行路内收费停车泊位免费时长不少于60分钟、经营性停车场不少于30分钟的规定,同时,建立健全执法规范,细化对违反备案规定、违规收费、擅自占用泊位等行为的查处流程和标准,依法查处私自圈占公共泊位、擅自收取停车费等群众反映强烈的“停车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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