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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14 来源: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解和掌握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 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实施后专项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和评估主体

  (一)《平顶山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牵头评估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2006〕17号)

  牵头评估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三)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土地储备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2014〕40号)

  牵头评估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煤矿安全监管 责任制度及责任追究和奖励办法的通知》(平政〔2012〕8号)

  牵头评估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五)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经济适用住房 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2005〕13号)

  牵头评估单位: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

  (六)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防雷减灾实施 办法的通知》(平政〔2008〕52号)

  牵头评估单位:市气象局

  (七)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白龟湖饮用水 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2011〕63号)

  牵头评估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水利局

  二、评估标准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专项评估根据下列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制定权限、程序,其精神和内容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制定所依据的上位法被废止或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

  (二)合理性。主要评估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 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对应,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可行、适当,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三)协调性。规范性文件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冲突, 制度之间是否相互衔接,配套制度是否完善。

  (四) 操作性。制度设计是否具体可行,措施是否便民、高效,操作程序是否正当、易行。

  (五) 规范性。主要评估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等是否规范, 逻辑结构是否严密,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  绩效性。主要评估该文件实施的总体情况;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各界反应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该规范性文件是否继续执行,或者需要修改、废止、失效。

  三、评估程序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专项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评估单位自行组织,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行业组织等参加。

  (二) 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的目的和内容、评估方法、时间安排等。

  (三) 开展调查研究。选择科学适当的调查方法,收集管理对象、社会公众以及基层执法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 形成评估报告。根据调查情况进行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四、评估要求

  (一) 切实提高认识。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专项评估工作, 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是提升制度建设质量、持续优化法 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创新决策手段、拓展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渠道的重要表现。各评估主体要提高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人员配备,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增强大局意识。各评估主体要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摒弃部门利益,认真听取并采纳专家学者、管理相对人等意见和建议,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修订工作。

  (三)把握工作步骤。各评估主体要精心安排,周密部署, 分步骤全力做好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后及时报送。

  (四)强化工作监督。各牵头评估单位主要领导要加强对本 单位评估工作的监督。同时,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 加大检查力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对评估工作开展不力单位进 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结合实际,在以本级政府 (管委会)及其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中至少选取2 件开展实施后专项评估;市政府其他部门也应结合实际,从本部

  门起草实施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或以本部门名义 印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中至少选取1件开展实施后专项评估。

  各单位请于6月5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姓名、职务、联系方 式)发送电子邮箱:pdsfgk@163.com;于7月31日前将评估报告 (一式三份,同时发电子文本)加盖公章后,报送市法治政府建 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通知未尽事宜,请及时与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

  联系人:陈浮(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1153室)

  电话(传真):0375—2663769

  电子邮箱:pdsfgk@163.com

   

   

                                                                                                              202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