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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社区矫正故事”征文三等奖】 放飞梦想 重塑新生

发布日期:2023-08-24 来源: 浏览次数:

(鲁山县司法局琴台司法所 康军跃             

作为一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自2012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至今,已经11个年头了,期间,陆续接收监管社区矫正对象200多人。

回顾曾经走过的社区矫正工作之路,有艰辛,也有收获。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具有明显的人性化管理、矫正属性。它既有监管方面的要求,又有帮教、引导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的重任。日复一日的执行着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和教育工作是艰辛和枯燥的,但是,看着一名名矫正对象在自己的履职下顺利解矫并重新融入社会,心里又是欣慰和快乐的。

一开始接触社区矫正工作,心里其实是很惶恐的。作为一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战线的老兵,从未接触过此项工作的情况下,突然间要直面犯罪分子,并依据2012年1月10日实施的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规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这一特殊群体实施管理、教育,常常担心自己能不能干好此项工作,害怕履职不力而发生特殊情况,心理负担很重。凭心而论,一个只有3个工作人员的司法所,监管着20多名(最多时40多人)社区矫正对象,再加上其他的工作,压力还是挺大的。怕突发特殊情况,怕在与兄弟单位的评比中落后,怕工作中出现失误,怕……虽然怕,但是我们并没有退缩,我们迈着坚定的步伐一路前行。随着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及2020年8月25日《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的相继颁布实施,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强大支撑和保障,也为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明确了工作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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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司法所接收、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人数偏多,涉案类型复杂。至今仍然清楚的记得,第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监管的情形。当时,又瘦又小的徐某某一瘸一拐的来到司法所报到,经了解,该社区矫正对象因拐卖儿童罪被云南省某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入狱服刑,接受劳动改造。在此过程中,其腰椎及腿部神经受损,无法直立行走,后经治疗,病情稍有好转。2012年,经云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被暂予监外执行,接受社区矫正。其犯罪原因竟然是家中无女孩,云南那边的女孩价格偏低,想买一个女孩。徐某某自认为这是你情我愿的事情,而且自己是收养,又不会转卖,对于自己被判处拐卖儿童罪不能理解,内心较为抵触。对此,在将所有的入矫手续办理完毕后,我针对他的错误认识,从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及社会危害性方面对其进行了耐心的思想教育,告知其拐卖儿童是一种侵犯儿童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的犯罪行为,是一种性质恶劣,危害重大,影响深远的犯罪活动。之后,通过不间断地走访谈心、法律知识教育及生活上的关怀,徐某某内心深处对自己所犯错误有了清晰认识,在矫正期内也能积极配合各项监管、矫正工作,得以在矫正期满后顺利解除社区矫正。

我所现有的社区矫正对象中,有多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象,而且年龄段偏低,这些人员受经济利益驱使,怀着轻松获利的侥幸心理,走上犯罪道路。对此,在监管教育过程中,我会首先对其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要求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告诫其不劳而获是一种可耻行为,不法获利终究是一条不归路!其次,从法律层面对其犯罪行为进行深入剖析,要求其努力学习法律知识,认真审视自我,从而达到促使其认罪悔罪,改过自新的目的。

往事历历在目,回顾过去的点点滴滴,心里不胜感慨。每天清晨,醒来的第一件事便是拿起床头的手机,打开“豫矫通”app,查看有无离线或是越界报警情况。时间长了,就成了习惯,只要打开手机,总要查看一番。当发现没有异常时,心里的一块石头才会落地。而到了晚上睡觉时,查看每名社区矫正对象的定位情况更是成了每天的最后一件工作,也许这就是“痛并快乐着”吧!

在以后的社区矫正工作中,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作为一名基层司法所的负责人,我会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更加努力地学习法律知识,严格要求自己,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奠定坚实基础,为构建幸福、和谐的平安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