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市司法局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联系电话:0375-2993111
传真号码:0375-2993111
电子邮箱:ssfjzhzx@sina.com
通讯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与启蒙路交叉口北50米路东
邮政编码:467000
二、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市司法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市司法局领导信息
2.市司法局机构信息
3.市司法局规章、规范性文件
4.我市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
5.市司法局人事任免
6.市司法局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7.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8.目标责任落实情况
9.市司法局资金信息
10.市司法局的公告、公示
11.日常具体工作中需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不予公开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14、15、16条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平顶山市司法局门户网站。网址为:sfj.pds.gov.cn
2.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四)公开时限。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填写《平顶山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平顶山市司法局门户网站(sfj.pds.gov.cn)上下载电子版本。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平顶山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二)申请的处理
1.受理。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等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申请事项表述不清楚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办理。本行政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进行登记,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①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本行政机关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三)收费标准。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平顶山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一并填妥。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平顶山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