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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4-11-15 来源: 浏览次数:

2024年8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9号国务院令,公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条例》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立法目的作了完善并明确了工作要求: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规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的内容。二是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作为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有备必审”,提升审查科学化水平,《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增加审查方式的规定,明确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法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二是完善审查事项,将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规章规定的措施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和实际情况增加为审查事项。三是着眼于增强审查科学性,明确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并注重发挥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

为进一步落实“有错必纠”,提升纠错精准化水平,《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优化移送审查程序,规定审查发现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移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二是完善规章纠错程序,明确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通过与制定机关沟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等方式对规章进行纠错,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条例》还规定了备案审查的具体要求,一是法规、规章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其中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的政府规章由设区的市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省级政府备案。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级政府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规章备案工作。二是对于不报送规章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规章备案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三是省级政府依法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的监督,依照《条例》有关规定,建立相关的备案审查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