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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82
信件名称: 建议我市加快立法规范文明养犬及时推出《平顶山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信件分类: 建议 提交时间: 2021-01-29
信件内容: 我市2010年1月1日通过《平顶山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因养犬证收费没确定就从未执行过成空文,致使我市不文明养犬现象泛滥无人管,遛狗不牵绳链,乱拉狗屎乱跑乱叫扰民纠纷不断,还被普遍认为只要不咬人狗对人叫很正常不认为是扰民。狗是由狼进化来的具有攻击性,对人身安全有潜在威胁,伤人后还易传播狂犬病,所以在任何文明法治国家和城市犬只都是必须得到严控的动物。国外发达国家很多都制定了比中国更为严格的法律规范养犬人行为。文明养犬是每个养犬人应尽的义务,依法规范养犬人行为也是任何一个法制政府为民服务应做的职责。 我市于2015年7月30日获得河南省首批地方立法权,当年立项有《平顶山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至今还未推出。现在全市正积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其中宠物饲养治理为四项治理之一但是无明确法规不文明养犬随处可见无人管,希望我市立法早日出台《平顶山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可借鉴文明养犬治理先进城市经验,如杭州,海口、西安、天津、济南等城市制定我市养犬管理条例。全市城区犬只必须得到有效管理,提高城市养犬准入门槛,把无公德素质的挡在城市养犬外,西安市直接叫限制养犬管理条例,建立养犬证、免疫证及年审制度,建议城市住宅区禁止饲养经常乱叫扰民严重犬只,实行巡查制度分区包干责任到人执法进小区居民区,通过法制规范彻底治理文明养犬,保障公民安居环境不受干扰侵害。共创全国文明城市。 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法第四条狂犬病属于二类疾病‘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第十七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第九十二条,处罚(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侵权责任法》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希望我市尽快制定推出《平顶山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养犬证免疫证及年审制度,依法行政、文明养犬。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市司法局 回复时间: 2021-02-04
回复内容: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养犬管理及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目前,我市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的工作模式是“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我们将会对您的意见认真进行研究,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并同时将其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