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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10 来源: 浏览次数:

为使人民群众通过多种渠道、多种途径参与我市地方立法活动,使立法更加科学化民主化,现将地方政府规章《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各单位、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请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平顶山市司法局立法科。

征求意见期间:2023年810日至2023年910

邮寄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西路283号(平顶山市司法局立法科)收。

电子信箱:pdslfk@126.com

电话:0375-7012605      传真:0375-2993111

 

附件1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根据《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维护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城市绿化建设维护资金的投入,应当与年度新建、改建、扩建绿化项目及各类城市绿地总量相适应。

其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居住区项目的配套附属绿地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从项目建设资金中予以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养护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参照《河南省城市绿地养护预算定额》标准予以保障;其他绿地养护费用由城市绿地养护责任单位负责。

第三条【绿化规划的落实】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年度实施计划,并分解绿化责任指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检查和督促落实。

【绿化监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市)、区城市绿化建设管理、监督、考核、指导和服务工作,公布损绿、毁绿举报热线,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条【公园绿地】 加大公园绿地建设力度,形成布局合理的公园体系。按照种类多样、分布均衡的原则,符合“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推进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街头游园建设,充分利用街角路口的零散小型地块建设“口袋公园”,提高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大力倡导文化建园,倡导地域、历史、人文、体育等元素进园,提高公园绿地的品位和功能。

第六条【增量绿地】 坚持新建城区绿化拓展与老旧城区绿化提升并重,鼓励通过拆迁建绿、拆违还绿、破硬植绿、增设花架花钵等形式,加强城市绿化薄弱区域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

第七条【科技与人才】 加强园林绿化专业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注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的合作,强化新理念、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发和应用。

加大乡土树种草种采种生产、种苗繁育基地建设力度,科学选育与引进适应本地自然条件、地域特色的多样化植物品种,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不断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和艺术水平。

【绿线公布及标识】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布的城市绿线,在城市公园绿地显著位置设立绿线标识,并注明公园绿地四周界限及坐标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九条【生态环保型绿化】 新建公园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应当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应用,对原有公园绿地逐步按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进行改造,城市绿地内道路、广场等铺装,应当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完善湿地公园、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等绿地的雨水滞留功能。

城市滨水绿地构建应当充分保护和利用滨水区域自然生态环境,岸体构筑形式和材料符合生态和景观要求,岸线模拟自然形态。

第十条【绿道建设】 绿道规划建设应当结合交通路网和公共设施,有效串联园林绿地系统及风景名胜游览区,按照有关规范设置服务驿站和绿道标识等服务设施,形成绿道网络,打造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游客绿色出行的功能廊道

第十一条【防护绿地】 城市防护绿地设置应当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等要求,因地制宜建设城市组团隔离带、高压走廊绿带、公路防护林、铁路防护林等多种类型的防护绿地

第十二条【道路绿地】 城市道路绿带的建设,应当优先采用乡土树种草种进行绿化,以乔、灌木为主,与地被植物相结合,突出区域化特色。应避免使用有飘絮、有毒、易致人体过敏等树种草种,已经栽植的逐步推进品种改良或更换。  

城市道路绿化隔离带单幅宽度应不低于1.5米,城市道路外侧绿地单侧绿线宽度达到或者超过8米的,可以结合周围环境条件,建设带状绿地。

提倡城市道路建设林荫道路,单侧种植双排或双排以上行道树。

第十三条【立体绿化】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制定鼓励政策和技术措施,推广屋顶绿化、桥体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拓展绿化空间

新建建筑层数少于十二(含十二)或管控高度低于四十(含四十)且层顶坡度小于十五度的,鼓励实施屋顶绿化。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等公共建筑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第十四条【园林创建】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定期评选命名“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将立体绿化、开放式绿化实施情况列入评选条件。

第十五条【地下设施】 严格控制在城市绿化用地内埋设地下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在城市绿化用地内埋设地下设施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征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意见。绿化苗木与地下设施外缘的距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设施废弃的,建设单位应彻底清理地下设施基础,及时恢复绿化。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

十六【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绿化设计规范执行,包括绿地面积、绿地布局、功能定位、植物配置、绿地内道路给排水等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绿化工程施工监管】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设计方案,实行施工工序、到场苗木等报验制,施工、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共同管控施工过程。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

(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

(二)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

(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由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十八【工程竣工移交】 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项目施工管养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移交,并组织移交验收

十九【工程备案及资料】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资料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附属绿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施工单位附属绿化工程项目自查报告;

(三)设计(勘察)单位附属绿化工程项目质量检查报告;

(四)监理单位附属绿化工程项目质量评估报告;

(五)附属绿化工程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审批图纸、竣工图纸等资料。

第二十条【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的,应当与城市绿地养护责任单位签订协议,冠名挂牌权由双方商定。冠名标志应与城市绿地环境相协调,冠名内容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序良俗。

第二十【树木、绿地养护】 城市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修剪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管理,保持冠型完整,非因安全应急和树木移植、更新等特殊原因,严禁抹头式修剪。

城市绿地、行道树树池内禁止堆放含有融雪剂的冰雪,相关部门施洒(撒)的融雪剂应距绿化带两侧路沿石1.5米以上,人行步道除雪作业严格控制融雪剂使用量。

第二十【养护责任】 城市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应按照《河南省城市绿地养护标准》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和档案,在显著位置设置绿地平面图公示牌,标明养护责任人、养护范围、绿地面积及监督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

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绿地缺损应当及时修复,确保城市绿地完整;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绿化信息系统建设】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适时对规划区内绿地种类、分布、权属、面积、古树名木等情况进行普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智慧园林系统,对城市绿地实行精细化、智能化管理。

第二十【临时绿化】 城市规划区待开发建设用地裸露超过一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等绿地的裸露地面,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其他裸露地面,鼓励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绿化或者铺装。

第二十【树木砍伐条件】 保护城市树木,非必要不得砍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审批后可以砍伐,相关部门全程监督:

(一)建设工程施工或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

(二)妨碍交通安全,危及人身、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四)密度过大需要间伐、树龄已达更新期的;

(五)其他原因所必须的。

二十六【移植、砍伐树木征求意见】 同一个工程建设项目需移植胸径二十厘米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十五厘米以上常绿乔木超过十株,砍伐以上树木超过株或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家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就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种类、数量等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七【古树名木保护】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古树名木实行原地保护原则。应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采取抢救复壮措施,并指导、协助和督促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做好保护工作。

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确需移植的,移植单位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专业队伍进行移植,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

二十八【古树名木保护经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古树名木保护经费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九【树木修剪】 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及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城市绿地养护责任单位。

三十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赔偿机制】 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依据《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应当依法赔偿的,赔偿价格参考市建筑业协会专业分会定期发布的园林工程造价信息;有异议的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认定机构进行认定。

损坏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相关赔偿追缴工作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执行,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其他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

 

为贯彻落实《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平顶山市绿地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工作,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近年来,平顶山市城市绿化事业不断发展,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截止到2022年年底,城区绿地面积已达3315.73公顷,绿地率42.07%,公园绿地面积1685.41公顷,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3.95平方米。为此,需要建立一整套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保障全市园林绿化事业长远健康发展。

2019年《条例》实施后,在促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正常运作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但在城市绿化实际工作中涉及的环节和管理单位较多,在城市绿线设置、公园游园布局规划、绿化占地指标落实、绿化建设资金筹措、绿化建设过程监督、后续设施维护等方面,在各项政策及具体措施还存在一定盲区。

为确保《条例》的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让法规更加贴合我市经济发展综合实力和城市绿化工作现状,在我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当中切实起到指导性作用,亟需编制配套的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二、细则起草过程

(一)充分准备。按照工作部署,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了《实施细则》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起草方案和工作计划。抽调业务骨干成立了起草工作专班,专门负责此项工作,陆续完成了资料收集等前期工作。

(二)调查研究。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工作专班多次到先进地市、单位庭院、居民区等进实地调研,充分听取绿化主管部门、管养责任单位和市民的意见建议。先后召开座谈会、讨论会5次,广泛征求意见,同时为掌握上位法依据和类似领域立法情况,我们收集相关分类法规、国家政策、技术规范等文件,逐一梳理分类,为《实施细则》起草奠定了基础。

(三)集中起草。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工作专班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起草实施细则内容,经逐句、逐项推敲论证,历经3次修订,形成《实施细则》。

(四)及时汇报。在实施细则起草过程中,市政府三科提前介入,从立法重点、制度设计上提出要求,先后多次听取起草工作汇报并研究立法工作,特别是从总体框架、条例章节、体例结构和相关内容上提出了诸多宝贵建议,使我们在起草过程中少走弯路,保证了立法质量。同时,在立法过程中,我们也加强与市司法局等部门的沟通,及时汇报立法进展情况,得到了相关指导和帮助。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一)关于立法目的与资金保障。

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为了保障城市绿地的养护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城市园林绿化维护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二)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和绿线控制

为了绿地系统规划的有效落实,保持城市绿地总量逐年递增,《实施细则》规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年度实施计划,并分解绿化责任指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检查和督促落实。建设布局合理的公园体系,并倡导地域、历史、人文、体育等元素进园。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布的城市绿线,在城市公园绿地显著位置设立绿线标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关于规范城市绿地的建设

对城市各类绿地的建设和养护是提高城市绿化率和绿化品质的重要方式,《实施细则》对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绿道网络、立体绿化、停车场绿化、绿地下设施及地下空间等作出规定,为绿化建设和养护提高明确的指引并规定按生态环保的原则建设城市绿地,新建公园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应当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应用,城市绿地内道路、广场等铺装,应当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城市滨水绿地构建应当充分保护和利用滨水区域自然生态环境,岸体构筑形式和材料符合生态和景观要求,岸线模拟自然形态。

(四)关于绿化工程项目的监管

为了对绿化工程项目实现全过程监管,《实施细则》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绿化设计规范执行包括绿地面积、绿地布局、功能定位、植物配置、绿地内道路给排水等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和保护措施等内容。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设计方案施工施工、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共同管控施工过程。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并对绿化项目工程移交、备案作出规定

(五)关于城市绿地的养护

《实施细则》规定了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绿地养护责任单位的职责。城市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和档案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绿地缺损应当及时修复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适时对规划区内绿地种类、分布、权属、面积、古树名木等情况进行普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智慧园林系统,对城市绿地实行精细化、智能化管理。同时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城市绿地进行认建、认养等。

(六)关于树木(含古树名木)的保护

为了依法、科学、合理的保护树木,《实施细则》规定了砍伐树木审批需要符合的条件,移植、砍伐大树应当开展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如规定,同一个工程建设项目需移植胸径20厘米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15厘米以上常绿乔木超过10株,砍伐以上树木超过2株或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家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就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种类、数量等征求公众意见应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采取抢救复壮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