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人民群众通过多种渠道、多种途径参与我市地方立法活动,使立法更加科学化民主化,现将平顶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报送市政府审查的地方政府规章《平顶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各单位、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请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平顶山市司法局立法科。
征求意见期间: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9月26日
邮寄地址:平顶山市菊香路与复兴路交叉口电子商务产业园9号楼502室平顶山市司法局立法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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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平顶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平顶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1
平顶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 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相关行业、系统和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经营者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本省和本市有关消防工作规定,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对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伍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建立并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机制;
(五)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火灾形势和特点,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检查,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七)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治理,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八)加强农村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工作与农村建设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九)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演练;
(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加强消防科普基地、消防体验馆、消防主题公园和消防示范街等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开展消防安全监测、评估和预警;
(十一)与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保证书,并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季度检查、年度考核;
(十二)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统筹解决居民小区老旧电线、管井封堵、消防车道、消防水源、固定消防设施维护、电动自行车棚建设等问题,在“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十三)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
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协调、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本地消防安全形势;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
(四)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负责具体实施;
(五)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工作信息共享、火灾情况与突出问题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保障消防工作经费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四)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责任区三级消防安全责任网络,建立消防应急救援体系;
(五)应当设置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城市消防站保护范围外的乡镇(街道)按照标准建成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
(六)对辖区单位和住宅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抽查,在重大节假日前以及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抽查、检查应当作书面记录;发现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依法依职权向公安、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和单位报告或者移交;
(七)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八)对老旧小区、“多合一”场所等存在的违规居住、违规搭建使用易燃可燃夹心板材、村民违规建设使用居住房屋、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消防安全通道不畅通、擅自架设或者私自拉设电线等消防安全隐患以及经营场所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制定治理措施,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九)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发生后相关事项的处理工作;
(十)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自觉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不断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
(二)将消防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或消防安全委会全体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及时组织研究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四)组织将消防安全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按照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统筹协调消防安全工作,研究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消防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指导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七)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消防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统筹推进消防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宣传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常务工作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决策部署以及消防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指导督促分管行业领域贯彻落实;
(二)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消防安全工作,负责领导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消防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五)统筹推进消防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宣传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他领导干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消防安全的决策部署以及消防安全方针政策、制度;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宣传教育、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支持和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四)统筹推进落实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消防安全问题,支持、督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五)及时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目标管理、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六)承担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消防安全领导责任。
第三章 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共同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三)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制定和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及时组织、协助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发现本行政区域存在的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本级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督促、指导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五)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六)严格执行消防执勤备战制度,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制定消防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七)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八)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移送的消防违法行为;
(二)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通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与消防救援机构协作开展火灾调查工作;
(三)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二)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检查、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场地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四)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五)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对生产、销售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组织消防安全相关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四)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托幼和培训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推进中小学校、幼儿园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电力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三)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加强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督促重要宗教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团体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四)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老年人照料设施等民政服务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所属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普法教育内容,指导和开展消防立法工作;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七)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行业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服务区域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八)交通部门负责在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事故、灾害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应急处置;
(九)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监督管理中的消防安全;
(十)林业部门负责森林、草原(场)防火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森林消防安全指导、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火险区治理;
(十一)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商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指导、督促展览场馆、主办单位等有关单位履行经济贸易类展览项目的消防安全职责;
(十二)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职责范围内督促旅游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旅游从业人员消防宣传教育;
(十三)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督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消防知识、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十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加强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督促系统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
(十五)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十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评价内容;
(十七)体育部门负责加强对所属体育类场馆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
(十八)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一)物流口岸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仓储型物流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二)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邮政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本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二)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三)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四)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编制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五)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智慧消防”纳入本市智慧城市建设,提供数据共享服务等相关技术支持;
(六)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七)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机构;
(八)供水、供电、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供电、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九)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机关集中办公区、统管办公区、相关居住区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应急管理、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案件线索相互移送等工作衔接机制,加强消防安全联合检查。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三)保障消防安全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落实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
(四)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人员密集场所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七)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动机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巡查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
(七)积极采取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检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三)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符合从业条件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二十七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石油化工企业除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每年委托符合消防安全评估从业条件的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
(二)成立工艺应急处置专家小组和工艺处置队,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三)根据本企业火灾危险性,储备充足的灭火药剂;
(四)在危险场所和部位张贴安全标签、标识;
(五)公示危险化学品名录、数量、分布、性质和日常储量变化情况,常备灭火救援时需要的企业总平面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六)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石油化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址、建设消防站,配齐人员、装备,并规范执勤训练管理;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综合楼、商住楼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组织本单位员工和居民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居民住宅区的建设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统一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存放和充电场所,并加强管理。不得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业主应当遵守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十一条 住宅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的,可参照单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住宅区物业管理主体不明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以下群众性消防工作: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二)按照规定建立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巡查、灭火救援、消防演练和宣传;
(三)定期组织对居民住宅区、村民集中居住区域、沿街门店等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发现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督促整改;
(四)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无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行为;
(五)因地制宜探索实施村组互助或楼院联防等区域性防控机制,成立志愿消防队,科学合理设置村组、楼院微型消防站,优化公共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经常性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和互查互纠,发生火灾时,及时报告火警,组织疏散区域内的村(居)民,积极组织开展针对性的事故现场警示教育;
(六)整合运用综治应急、治安防控、保安巡防、智慧安防等既有力量和高新科技手段,全面夯实社会基层保消、巡消一体化和立体防控建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
(一)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义务;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三)支持居(村)民委员会承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任务,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四)制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用电用气安全等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年度消防演练计划;
(五)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审核、列支、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责任和工作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纳入政务督查督办内容,定期开展消防工作检查,对于消防工作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履职不到位、主要目标任务推进缓慢、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火灾形势严峻的,应当进行通报督办,并约谈相关政府、部门的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约谈:
(一)消防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建设等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的;
(二)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的;
(三)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逐级签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目标和考核奖惩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各级行业部门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工作档案,依法对本行业、本系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对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机构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能够当场消除火灾隐患的,应当当场消除;不能当场消除的,应当制定具体的消防整改措施在整改期限内消除。在火灾隐患消除前,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三十八条 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消防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单位和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告消防违法行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信息,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行业部门依托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四十一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力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经查实已经履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并全面落实了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或者免予追究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据本办法做好本辖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平顶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草案)》的起草说明
平顶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现就《平顶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草案)》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消防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是惠及民生、确保民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强调要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消防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消防安全隐患日益凸显,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我市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为了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就进一步落实我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平顶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对进一步健全我市消防法治建设、完善我市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推动我市消防安全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郑州、安阳、南阳、商丘和周口等地已制定出台了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进行规范,相关立法为我市提供有益借鉴。
二、起草过程
按照立法程序,《平顶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被市政府列为我市2024年度立法审议项目。根据工作方案安排,市消防救援支队开展了立法调研工作,并组织起草了《平顶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草案)》。
三、主要内容
本《平顶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草案)》共六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三章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第四章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第五章责任落实,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中主要明确了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立法原则等。
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中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中规定应急、消防、公安、住建、市场监管等监管部门职责。
第四章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中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石油化工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又做了针对性的规定。
第五章责任落实中主要针对违反本办法禁止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监督和处理措施。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本条例的特殊适用场所和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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