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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河南(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方案

发布日期:2022-11-16 来源: 浏览次数:

法治河南(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方案


《法治河南(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法治河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全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中共中央关于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服务河南发展大局,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快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为我省在中部地区崛起中奋勇争先、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绚丽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考核对象


根据考核对象法治建设职责,按照类别分类实施:


(一)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


(二)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工作机关及其管理的机关;


(三)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四)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


(五)省法院、省检察院;


(六)群团机关;


(七)中央驻豫单位。


第二项至第七项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


三、考核组织


法治河南(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和有关省直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作为考核主体参与考核。


四、考核内容


法治河南(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按照中央要求履行考核计划备案手续后开展。年度考核依据本方案,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依法治省、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安排,按照“安排什么考核什么”的原则,分类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结合考核对象工作实际进行增减,注重实效,不搞一刀切。


考核内容为“1+1+N”模式,“1+1”即加强党的领导和共同职责,是必考内容;“N”即分类职责,是加考内容。


(一)加强党对法治河南(法治政府)建设的统一领导


1.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深刻领会蕴含其中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实践要求,准确把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真正把这一重要思想转化为法治河南建设的强大动力和生动实践。


2.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建设决策部署。各级党委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着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抓好推进法治建设、尤其是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履行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


3.充分发挥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完善法治建设、法治政府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构成,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机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形成合力。各单位要明确负责本单位法治工作的机构,细化责任分工,强化法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4.持续推进法治建设宣传和理论研究。深化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保障民法典有效实施。充分运用好党报党刊、官微官博等媒介载体,加强法治建设的宣传引导,加大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形成全社会关注、参与法治建设的良好氛围。结合法治河南(法治政府)建设实践,持续推进法治建设的理论研究。


5.加强法治建设工作保障。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支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推进法治河南(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加强经费保障,把法治河南(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法治建设相关工作顺利推进提供有力保障。


(二)共同职责


1.完善监督体制机制,强化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完善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制机制,推进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加强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法治监督合力。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完善行政机关审计、统计等专门监督。依法全面推进立法公开、执法公开、司法公开、政务公开。加强审判权、检察权运行监督管理,全面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促进司法公正。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切实保护各级特别是基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2.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完善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信访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完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


3.大力提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法治水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的考查测试,将考查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领导干部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加强全员法治教育培训和法治能力考察测试,加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增加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比重,将学法和依法办事情况作为晋升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分类职责


1.推进依法执政


(1)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动党内法规与法律法规有效衔接。健全完善囊括党政群、贯通省市县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体系,落实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备案工作考核通报等机制,加强政治审查、合法合规性审查、合理性审查、规范性审查,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统一性和权威性。


(2)突出抓好党内法规实施。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创新党内法规学习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加大党内法规公开力度。开展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将党内法规执行情况作为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巡视巡察重要内容。


(3)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坚持政治标准,提升业务能力,加强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建设。发挥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法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智库和研究教育基地作用,推动形成一批高质量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成果。


(4)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认真落实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推动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重大决策一般应当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均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推进科学立法


(1)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一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加强宪法法律实施,严格落实宪法法律确定的制度和原则,确保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


(2)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党委领导立法工作,研究决定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完善人大地方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推进科学、民主、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扩大地方立法参与面,加强立法协商。


(3)加强重点领域地方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紧扣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实施,聚焦建设“四个强省、一个高地、一个家园”现代化河南,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探索区域协同立法。


(4)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加强立法协同配套工作,推进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与配套规定同步研究、同步起草。加强立法评估论证工作。坚持立法和改革相衔接相促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清理、依法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加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解释和宣传工作。


(5)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加强立法工作。健全完善人大地方立法和“1543”政府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基地,扩大公众参与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健全立法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为立法中的重大事项提供统计分析和决策依据。完善立法技术规范,加强立法指引。推进“小切口”立法,突出地方特色和针对性、实效性。


3.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1)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全面推行清单管理制度。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分级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持续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


(2)完善依法行政决策机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出台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切实防止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强化依法决策意识,健全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3)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依法依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合法性审核。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4)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求,落实《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相关规定。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全面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重点治理政府失信行为。


(5)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深入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和解、行政调解、法律风险防控等非强制性手段运用,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持续创新服务型行政执法方式、完善服务型行政执法体系,以法治方式实现管理目的,以服务宗旨提升执法效果,实现管理、执法和服务三位一体,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


(6)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规范各类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推进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严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


(7)强化重大突发事件依法处置。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着力实现越是工作重要、事情紧急越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举措,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


(8)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大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推动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优化整合,推进政务数据共享。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


(9)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拟定本地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解决本地法治政府建设有关重大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报告。持续完善“1211”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抓住日常督导、理念创新、示范引领、考核提升等关键环节,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任务高效落实。大力培育依法行政先进典型,依规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薄弱地方和基层的指导督促。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部署、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评估标准,加大考核力度,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各级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4.推进公正司法


(1)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持续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2)优化审判职权配置。准确把握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强化程序制约和审级监督功能。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建立健全金融审判领域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


(3)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依法赋权独任庭、合议庭。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健全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发挥为办案组织提供法律咨询的功能。完善裁判指引、参考性案例制度,优化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深化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管制度改革。


(4)深化诉讼制度机制改革。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化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总结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经验,巩固改革成效。推动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提升跨域立案便捷性智能化水平。


(5)落实执行体制改革部署。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健全执行协作联动机制。落实审执分离改革要求,优化执行权配置。落实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改革部署。落实监狱体制机制改革部署。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改革部署,实现戒毒工作规范化。


(6)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


5.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1)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强化“谁执法谁普法”,推进“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加强普法讲师团和普法志愿服务队伍建设,鼓励开展公益普法宣传。


(2)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扎实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广泛推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引领联系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健全社会治理规范体系。


(3)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深度融合,加快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构建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群众满意度。加快培养涉外律师领军人才。


五、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日常评价、监督督察、集中评查、网络检索、实地考核、满意度调查和加减分评定。


(一)日常评价。将河南省依法行政督导平台升级为法治河南(法治政府)建设督导平台,各考核主体按照考核分工,通过督导平台对考核对象日常落实年度重点工作情况进行评判。各省直单位要对本系统年度法治建设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对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的日常评价。


(二)监督督察。推进考核与其他监督有效衔接,将党委政府督查、党委巡视巡察、法治政府建设督察、优化营商环境督察等重要督察活动中发现的法治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作为评判考核对象工作的参考。


(三)集中评查。根据考核实际,对需要集中评查的考核事项,组织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相关档案(案卷)、音像记录、案例等资料进行评查。


(四)网络检索。通过互联网检索查看考核对象日常开展工作、组织活动、信息公开、提供咨询服务和网络舆情等情况。


(五)实地考核。主要了解考核对象履行职责、作用发挥、法治水平和为民意识等情况。对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的实地考核,需抽取部分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核验。考核组由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成员单位、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选派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处级干部和业务骨干,并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政府法律顾问、新闻记者等代表组成。实地考核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主要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法治理论测试、现场查看、走访暗访等方式开展,同时注重结合实际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效率,杜绝阵仗声势大、层层听汇报、大范围索要台账资料等做法,简化程序步骤,减轻基层负担。


(六)满意度调查。一是第三方评估。委托专业机构通过问卷调查、电话访问等方式,分析评估社会公众、行政相对人、当事人等对考核对象法治建设的满意度。二是神秘办事人体验。委托高等院校、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通过办事体验、陪同办理等方式,了解考核对象的办事效率、服务态度、工作质量等情况。三是社情民意收集。依托河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社情民意收集”机制,并适时与“好差评”数据相结合,统计分析行政相对人办理事项时的满意度和存在问题等。


(七)加减分评定。根据奖惩通报、新闻媒体曝光、网络检索等情况,对推进法治河南(法治政府)建设措施有力、成效明显,获得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和项目、被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或者上级有关单位表扬表彰、经验做法被推广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获得相应加分,累计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因违法违纪、履行法治建设职责不力等,被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或者有关单位通报批评,或者造成重大负面舆情、影响恶劣具有应当予以扣分情形的,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予以扣分,累计扣分原则上不超过10分,情节严重的,不得被评为优秀等次。


考核采取百分制,总分由日常工作落实得分(日常评价、监督督察、集中评查、网络检索)、实地考核得分、满意度得分和加减分评定组成。考核对象实际考核内容不足100分的,根据实际得分进行换算。


考核后,对需要沟通、确认的问题,通过法治河南(法治政府)建设督导平台向考核对象反馈,考核对象要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有异议的,要及时申请复核并提供证明材料。


六、考核结果认定和运用


(一)结果认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对象中第一项、第四项、第七项所列单位评定等次并排名,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单位只评定等次。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依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审定,以适当方式公布、通报。


(二)结果抄送。考核结果抄送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文明办、省委政法委、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平安建设创建、营商环境评价等项目相关内容的评分依据。考核等次为合格、不合格的,制发法治建议书,向有关单位提出取消考核对象先进等次或评先资格建议。中央驻豫单位的考核结果同时抄送国家相关部委。


(三)奖励措施。对连续2年考核优秀的地方和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报省委、省政府按规定给予通报表扬或者奖励。对在法治河南(法治政府)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抽查获得优秀等次的县(市、区)在向中央依法治国办推荐或者命名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综合示范地区时予以优先考虑。


(四)惩戒措施。对年度考核排名最后和退步较大的地方和单位通报警示,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或者发生重大法治问题的地方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考核对象应当按照要求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考核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治河南(法治政府)建设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七、考核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法治建设人员、机构和经费保障,对照考核指标,明确任务分工,抓好依法治省、法治政府建设任务落实。各考核主体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工作部署和我省有关要求,不断优化考评指标,强化结果导向,杜绝台账报表,增强考核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


(二)严守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对在考核工作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隐瞒问题、泄露秘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分级考核。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单位的法治河南(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省委统战部负责省级民主党派机关的法治建设考核,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负责省属高校的法治建设考核,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按照分工负责省属企业的法治建设考核,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属医院的法治建设考核。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负责所辖地方和单位的法治建设考核。各考核主体要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细化考核措施,依照规定组织实施。各地各单位考核开展情况作为法治河南(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印发的《河南省依法行政考核方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