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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违反契约精神,“脚踏两只船”!

发布日期:2021-12-22 来源: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原告系某网络直播公司,被告小李系某高校音乐系应届毕业生。2021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签约主播合作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策划、包装、培训等各项服务,被告在合同期限内及解除合同一年之内不能从事与原告业务相同的业务,否则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退还原告发放给被告的收益。被告于2021年10月17日单方同原告解约后去往了另一家网络直播公司进行直播,违反了竞业限制,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小李支付违约金50000元、退回收益9896.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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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2021年12月18日,原被告双方来到法院,承办法官现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深入沟通,充分了解了双方的想法和意愿。原告希望最大限度挽救损失,起到对公司内其他主播的警示作用;被告作为一名大学应届毕业生,难以承担因违约跳槽而面临的严重经济后果。考虑到双方的可接受程度,郭方泉法官讲情、说法、明理,引导原被告换位思考、以和为贵。通过多次“讨价还价”和耐心劝说,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同意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退回收益9896.59元的诉请,但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支付律师费3500元、诉讼费500元。

案后,法官给来到法庭的原告法定代表人和三位主播进行了现场授课,从法律层面提醒从业双方都应做到诚实守信、严守契约,从而共同营造直播良好氛围、构建行业健康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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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8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小李与网络直播公司之间签订的《签约主播合作合同》中对被告的竞业禁止义务作出约定,被告小李在合同期限内及解除合同一年之内不能从事与网络公司业务相竞争的行业或业务,小李作为签约主播理应受合同约束。然,原被告签订合同后不足2个月,被告小李便单方解约前往另一家网络直播公司进行直播,已经违背了契约精神。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小李原合作的网络直播公司作出了最大让步,小李也侥幸免于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本案的审理也给网络主播从业者敲醒警钟,网络主播应秉承诚信意识,坚守契约精神,尊重行业规则,且播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