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王某夫妻系邻居关系。两被告于2017年在其房前搭建玻璃房,原告认为被告所搭建的玻璃房系违章建筑,且妨碍其通行,遂向有关部门举报。2019年6月30日,城管执法中队、镇建房办前往被告处拆除违章建筑,两被告认为,其玻璃房被拆除系因原告的举报所导致,遂至推开原告家门与原告发生争吵,随后又演变为肢体冲突,致原告脑震荡、右侧第6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7天,共花去医疗费7463.81元。冲突中也导致被告王某右肩袖损伤、右胸部软组织挫伤、头部外伤,住院治疗2天,共花去医疗费3028.66元。
此外,双方发生冲突后,被告王某因心理因素导致焦虑抑郁、精神状况不佳,先后在常州市某院精神科以及北京某院脑病科(神经科)检查治疗,截止2019年9月24日,共花去检查及医药费4245.49元。2019年7月,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2500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两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21000余元。
法院裁判:
依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相应的合理费用。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对于双方之间发生打斗的责任,法院认为:首先,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对方首先对其进行殴打的事实,本院调取的公安机关对现场拆除违建工作人员的笔录,也未能反映该事实。本案发生的起因在于被告认为原告的举报行为导致其所搭建的违章建筑被拆除,遂怀恨在心。而在有关职能部门拆除违建过程中,被告不仅未能认识到其搭建违章建筑的违法性,反而至原告家门前责问,与举报人发生争吵,进而演化成肢体冲突。两被告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
其次,依法检举和举报违法行为系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也是每一个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对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公民有权利和义务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举报,司法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原告系被告所搭建的违章建筑的举报者,但两被告不得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挑衅,更不能对其进行打击和报复,否则不但属于违法乃至犯罪行为,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蕴含的公正、法治价值相违背。
据此,法院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结合冲突发生的起因、发生的地点等情形,认定两被告应承担本次冲突的全部责任,被告不承担责任,即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受伤导致的全部损失;被告王某因与原告发生冲突导致的身体损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被告王某主张的因治疗精神状况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也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法院于2020年3月作出判决,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9000余元。
宣判后,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10月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对违法犯罪行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形,时有发生,打击报复行为不仅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法治的严重挑衅。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曾考虑原、被告双方系邻居,基于维护邻里关系和睦的考虑专门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及时下判,且判决没有拘囿于对双方“各打五十大板”的思维,判定侵权人承担被侵权人的全部损失,并驳回侵权人的反诉请求,其损失自行承担。该判决没有“和稀泥”,对违法行为坚决说“不”,具有鲜明的法律示范效应,对于充分发挥司法裁判价值引领作用,妥善保护依法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大力倡导法治精神,有效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