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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守诉讼规定可致权益丧失

发布日期:2021-03-19 来源: 浏览次数:

 日常生活中,由于对法律规定了解不多、理解不深等原因,一些人在起诉或被诉后,要么忘记出庭时间、错过开庭审理进而导致败诉,要么在庭审过程中不能控制个人情绪、未经法官许可拂袖而去,最终未能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因此,本期编发的几个案例让您对平时诉讼当中的一些规定有所了解。

  ■中途退庭 按撤诉处理

  因劳动合同纠纷,小王与其所在公司之间积怨较深。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小王针对公司提出的辩解理由十分恼火,因控制不住冲动的情绪,她竟然在未经法庭许可的情况下拂袖离去,庭审活动不得不中止。事后,小王找到办案法官,向其道歉并恳求法院继续审理。然而,法官没有答应小王的请求。相反,法院还裁定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小王对此后悔不迭,但只能接受。

  评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在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后,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有关规定,遵守法庭纪律。否则,不仅自己应有的权利无法行使和实现,反而会徒增诉累。

  ■错过交费 只得另行起诉

  小吴一直在单位从事销售工作,离职后他和两个原来的同事合伙创办一家公司。后来,因一起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他成了案件的原告。该案件经法院经济庭审查立案后,法院书面通知其自接到该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但是,小吴既逾期未交诉讼费用,亦未在此期间提出缓、减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于是,法院依据有关规定,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评析:《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本案中,小吴因忙于手头上的生意而忽视法院的交费通知,结果被法院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无奈,他只得另行起诉。

  ■未能出庭 致合法权益受损

  老杨因自身过错导致公司合法权益受损,离职后公司将他诉至法院索赔。法院受理公司的起诉后,老杨以充足的事实和理由及时向法院提出了反诉的诉讼请求。遗憾的是,老杨因记错案件开庭审理的时间而未能按时出庭,法院作出了不利于老杨的缺席判决,并承担诉讼费用1000多元。老杨因未能按时出庭而导致败诉,还白白承担了诉讼费用。

  评析:《民事诉讼法》规定,开庭是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对案件作出公正处理的必经程序。在法庭上,当事人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相关证据,对有关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进行反驳,提出反诉;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负有义务的一方可以依法请求法院调解,取得对方的谅解和同情,使对方在违约金、赔偿金、利息等方面作出让步。这样作不仅可以减少损失,而且可以维系双方的关系。相反,如果一方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上述权利就无法行使,法院则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