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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娃很焦虑?“小舍得”也要守法律

发布日期:2021-05-11 来源: 浏览次数:

继《小别离》《小欢喜》之后,聚焦“小升初”阶段的现实主义剧《小舍得》上线。这次不说出国留学,不讲高考,而是要让小学生家长们“瑟瑟发抖”,引起很多家长和孩子的强烈共鸣。

  “鸡娃”有多让人焦虑?许多观众已经开始担心还没结婚的自己、没出生的孩子、没上学的婴儿……追剧归追剧,莫要动气,如有兴趣还可以了解一下剧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期追剧学法,我们将跟随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玲一起看看《小舍得》当中的法律问题。

  场景一:南建龙和赵娜在女儿南俪高考前两个月离了婚,多年来南俪一直无法原谅父亲抛弃母亲迎娶护工蔡菊英的行为。虽然“一家人”维持着表面的和平,离婚却一直是南俪母女俩心里的一根刺。南俪是否有权利阻止父亲迎娶蔡菊英?

  正如父母不能随便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子女也无权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任何人的离婚、再婚自由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典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因此,南俪想要阻止父亲迎娶蔡菊英是没有法律支持的。

  场景二:蔡菊英带着田雨岚嫁进了南建龙家,南建龙供田雨岚上大学,连嫁妆都按亲生女儿的标准置办。田雨岚作为继女,有权继承南建龙的财产吗?是否有义务赡养南建龙?

  民法典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同时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剧中,自蔡菊英与南建龙结婚后,田雨岚随母亲与南建龙共同居住生活,且南建龙给予田雨岚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经济上的供养,说明田雨岚与南建龙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因此田雨岚有权作为南建龙的法定继承人,且有义务赡养南建龙。

  场景三:蔡菊英和南建龙结婚多年后,田雨岚才知道房产证上并没有母亲的名字。蔡菊英希望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没想到被拒绝,南建龙说:“你有地方住就行了,你要加名字干什么?婚前财产晓得吧!”蔡菊英可以要求南建龙在房产证加上自己的名字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房子作为南建龙的婚前财产,蔡菊英无权要求加自己的名字。当然,如果南建龙愿意与蔡菊英共有房屋份额也是可以的。

  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蔡菊英想实现其老有所居的诉求,可以与房屋所有人商量设立居住权。

  场景四:颜子悠的数学老师在校外开了辅导班,被田雨岚举报。公立学校的教师可以在校外开设辅导班吗?是否违法?

  为了规范课外培训机构,构建长效机制、规范培训秩序、维护良好教育生态,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强调公立机构教师不可以被聘为校外培训机构教师。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同时强调,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

  场景五:南建龙为了给外孙、外孙女买学区房,背着蔡菊花偷偷给了前妻几十万元,直到蔡菊花查看银行卡余额才发现钱被取走了。南建龙偷偷把钱用于给孩子买房,蔡菊花是否有权追回这笔钱?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南建龙女儿买房,南建龙没有法定的援助义务,若南建龙未经蔡菊英同意将共同财产赠与或借给女儿,蔡菊英有权要回。若南建龙是向前妻履行离婚协议或裁判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则蔡菊英无权要回。     武杰 梁成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