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日8时45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路边倒车时,碰撞到行人陈某某。9时48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送陈某某至医院就诊。医生安排陈某某进行检查,检查X光片显示,被害人陈某某盆骨左侧骨折,但医生并未审核处理,遂在门诊病历写明未见明显骨折,医嘱建议休息,若病痛加重来医院做进一步检查。12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将陈某某送回家。当日16时30分,陈某某在家中死亡。经法医检验,被害人因交通肇事外力作用至盆骨骨折伴血管损伤,继发肺动脉栓塞死亡。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事发后及时带被害人就诊,医生未能看出被害人骨折,如果看出被害人骨折及时救治,或许能救活被害人,此时嫌疑人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医生的漏诊,属于刑法上的介入因素,本案该介入因素不能中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笔者同意第二种种意见,理由如下:
按照一般的医疗流程和医疗水平,主治医生根据影像单能够看出被害人的骨折,但医生没有看出,故医生的漏诊属于异常因素,但不符合第二个因素,即医生的漏诊没有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理由如下:
第一,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系交通肇事行为。被害人的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死亡原因系因交通肇事外力作用至盆骨骨折伴血管损伤,继发肺动脉栓塞死亡,被害人所受的伤害应归因于嫌疑人的交通肇事行为,而非医生的漏诊行为。
第二,医生的漏诊行为与嫌疑人行为相比,无法起到决定作用。根据尸体解剖医生、其他医院的主治医生的谈话,即使发现被害人骨折留院观察,也很有可能发生肺栓塞,被害人死亡的几率仍然很大,漏诊行为与交通肇事行为比起来,明显对结果无法起到决定作用。真正能中断因果关系的情形是医生出现误诊,开错了药,被害人系因吃错药而导致死亡,此时医生的行为能中断因果关系。本案明显不属于该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