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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上病发抢救多日后死亡算工伤

发布日期:2021-05-14 来源: 浏览次数:

最高检发布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斌

  工作岗位上病发,经抢救超过48小时才被宣告死亡,是否视同工伤;法院裁定并无不当,但案件没有进入实质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怎么办……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通过监督推动问题解决,凝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合力。

  从利于保护职工立场释法

  【办案经过】梁某某受单位指派参加会议,乘车返回途中突然昏倒、丧失意识,经医院多日抢救,仍自主呼吸丧失。在无好转可能情况下,家属签字放弃治疗,梁某某死亡。

  梁某某妻子颜某某向广西某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为梁某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不予认定。颜某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

  颜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一审法院支持颜某某诉求,责令某县人社局限期重作决定。二审、再审法院不支持颜某某诉求。颜某某遂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各方对梁某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没有异议,争议焦点是梁某某在病发后经抢救超过48小时才被宣告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检察机关认为,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认定梁某某视同工伤。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人社局重新作出梁某某属于工伤的认定,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已支付到位。

  【典型意义】检察院办理工伤认定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对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和认定。认为法院生效判决对工伤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的,通过提出抗诉予以监督纠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