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抚养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案情概况】
2021年9月6日李某某(男)、薛某某(女)与母亲马某某来到我处,要求我们为其办理抚养事实公证。马某某与同村村民袁某某于2016年7月27日凌晨大概四点半一起散步,走到宝丰县杨庄镇某路段附近时,马某某听见远处好像有婴儿的哭声,顺着声音找过去,发现有一个纸箱子里放着一个刚出生的婴儿,看着挺可怜,就将其抱回家,并起名叫“李XX”,因为马某某当时年事已高,于2016年国庆节前后将婴儿“李XX”交由女儿李某某和女婿薛某某抚养,并一直随李某某和薛某某生活至今,因为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李XX一直未上户口,生活很不方便,无法办理身份证、户口本、医保等相关手续,给生活带来很多不便,公安部门要求他们来公证处办理抚养事实公证,便于给李XX上户口。
【案情评析】
一、公证要点
1. 抚养事实;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都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并且意思表达真实;
3. 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及相关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公安机关出具的询问笔录三份、调查报告一份、证人证言三份、村委会证明一份、入户申请书、寻亲登报信息、DNA比对卡、指纹卡),公证人员应当予以认真审查。
二、案例意义
申请人为了让孩子正常上学,给孩子办理入户的相关手续,特向我处申请办理了《抚养事实》公证。
三、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