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8日,河南A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宁某某从汝州市农商银行贷款人民币1300万元,该笔贷款由B公司担保,用B公司机器设备做抵押。经查,宁某某在申请贷款时向汝州市农商银行提供了虚假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销售合同、纳税情况等材料。汝州市农商银行发现该公司财务出现问题后,追回了800万元贷款,剩余500万元贷款因债权人申请被汝州市人民法院保全被冻结。公安机关立案后,宁某某偿还了500万元本金及利息。
二、处理意见
2019年4月,河南省检察机关开展“挂案”清理活动,汝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对以往不予批准逮捕案件全面筛查,发现此案犯罪嫌疑人宁某某于2015年7月被解除取保候审,超过一年仍然没有侦查终结,也未按照规定撤销案件,已经形成“挂案”, 遂将其纳入清理对象进行监督。经过认真调查研究,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银行发放贷款是基于虚假材料被骗还是基于有足额抵押担 保存疑;二是制作虚假贷款材料骗取贷款的具体责任人不清;三是贷款实际使用人不清。经过充分沟通,公安机关最终认同了检察机关关于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意见,但时因过境迁相关证据已经无法调取,案件没有继续侦查的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2019年6月21日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汝州市公安局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同时要求公安机关以“挂案”清理活动为契机,全面排查,强化管理,定期与检察机关通报在办经济犯罪案件情况,防止产生新的“挂案”。2019年7月12日,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并及时通知了宁某某和涉案企业。
三、典型意义
司法机关在办理涉企相关经济犯罪案件中,应当秉持刑法谦抑理念,通过民事手段能够较好解决的,审慎入罪处理,尽可能减少公权力对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特别是在当前落实“六稳”“六保”要 求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更要强化“保市场主体就是保就业、保民生”的理念,在是否构成犯罪证据存疑的情况下,要依法做出对涉案企业有利的处 理,同时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按照规定及时对案件作出终结性处理,将司法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为“留得青山、赢得未来”提供有力 法治保障。
(一)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办 理任何刑事案件,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司法准则。经过法定的侦查期限,即使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但是证据不足、未达到移送起诉要求的,应当坚持疑罪 从无原则,做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处理。本案中,制作虚假材料骗取贷款的具体责任人没有查清,银行发放贷款依据的虚假贷款材料存在明显矛盾,而明 鑫科技公司对贷款提供有足额抵押,银行发放贷款是基于被骗还是认为资金安全有抵押保障存在疑问,在上述影响定罪的主要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应当坚持疑罪从无 原则,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检察机关办理民营企业涉嫌相关犯罪案件,更要坚持依法平等保护理念,将疑罪从无原则贯彻好。对于民营企业涉嫌相关犯罪,经 过法定的侦查期限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监督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终结性处理。
(二)检察监督应当全程跟踪问效。2019年初,河南省检察院主要领导在深入民营企业调研中,发现一些企业涉嫌犯罪案件长期悬而未决,检察机关对不予批准逮捕、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跟踪监督不及时、不到位问题,省检察院遂于2019年4月起在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民营企业涉嫌相关犯罪案件“挂案”清理等六个服务民营企业专项,共清理“挂案”百余起,依法及时为涉案当事人及企业“松绑”,此案就是其中之一。在对此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检察机关已经制作了补充侦查提纲,详细列明了需要补充的证据种类、取证目的和证明方向。但是,在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后,检察机关没有及时跟踪监督,一定程度上也是形成“挂案”的原因之一。通过“挂案”清理工作,河南各地检察机关加强办案全链条管理,增强监督意识,补强监督弱项,提高监督能力水平,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有了较大提升。
(三)完善工作机制,实现双赢、多赢、共赢。针对“挂案”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河南省检察院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形成调研报告,在向河南省委、省政府报告的同时抄报省公安厅。河南省公安厅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挂案”清理整顿工作,同时要求各地深入开展自查活动,梳理摸排并自行整改问题案件数百起,出台了《全省公安机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严禁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的规定》,促进了全省公安机关办案规范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