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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A公司宁某某骗取贷款案

发布日期:2022-01-27 来源: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201418日,河南A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宁某某从汝州市农商银行贷款人民币1300万元,该笔贷款由B公司担保,用B公司机器设备做抵押。经查,宁某某在申请贷款时向汝州市农商银行提供了虚假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销售合同、纳税情况等材料。汝州市农商银行发现该公司财务出现问题后,追回了800万元贷款,剩余500万元贷款因债权人申请被汝州市人民法院保全被冻结。公安机关立案后,宁某某偿还了500万元本金及利息。

二、处理意见

20194月,河南省检察机关开展挂案清理活动,汝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对以往不予批准逮捕案件全面筛查,发现此案犯罪嫌疑人宁某某于20157月被解除取保候审,超过一年仍然没有侦查终结,也未按照规定撤销案件,已经形成挂案, 遂将其纳入清理对象进行监督。经过认真调查研究,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银行发放贷款是基于虚假材料被骗还是基于有足额抵押担 保存疑;二是制作虚假贷款材料骗取贷款的具体责任人不清;三是贷款实际使用人不清。经过充分沟通,公安机关最终认同了检察机关关于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意见,但时因过境迁相关证据已经无法调取,案件没有继续侦查的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2019621日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汝州市公安局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同时要求公安机关以挂案清理活动为契机,全面排查,强化管理,定期与检察机关通报在办经济犯罪案件情况,防止产生新的挂案2019712日,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并及时通知了宁某某和涉案企业。

三、典型意义

司法机关在办理涉企相关经济犯罪案件中,应当秉持刑法谦抑理念,通过民事手段能够较好解决的,审慎入罪处理,尽可能减少公权力对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特别是在当前落实“六稳”六保要 求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更要强化“保市场主体就是保就业、保民生”的理念,在是否构成犯罪证据存疑的情况下,要依法做出对涉案企业有利的处 理,同时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按照规定及时对案件作出终结性处理,将司法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为“留得青山、赢得未来”提供有力 法治保障。

(一)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办 理任何刑事案件,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司法准则。经过法定的侦查期限,即使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但是证据不足、未达到移送起诉要求的,应当坚持疑罪 从无原则,做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处理。本案中,制作虚假材料骗取贷款的具体责任人没有查清,银行发放贷款依据的虚假贷款材料存在明显矛盾,而明 鑫科技公司对贷款提供有足额抵押,银行发放贷款是基于被骗还是认为资金安全有抵押保障存在疑问,在上述影响定罪的主要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应当坚持疑罪从无 原则,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检察机关办理民营企业涉嫌相关犯罪案件,更要坚持依法平等保护理念,将疑罪从无原则贯彻好。对于民营企业涉嫌相关犯罪,经 过法定的侦查期限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监督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终结性处理。

(二)检察监督应当全程跟踪问效。2019年初,河南省检察院主要领导在深入民营企业调研中,发现一些企业涉嫌犯罪案件长期悬而未决,检察机关对不予批准逮捕、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跟踪监督不及时、不到位问题,省检察院遂于20194月起在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民营企业涉嫌相关犯罪案件挂案清理等六个服务民营企业专项,共清理挂案百余起,依法及时为涉案当事人及企业“松绑”,此案就是其中之一在对此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检察机关已经制作了补充侦查提纲,详细列明了需要补充的证据种类、取证目的和证明方向。但是,在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后,检察机关没有及时跟踪监督,一定程度上也是形成挂案的原因之一。通过挂案清理工作,河南各地检察机关加强办案全链条管理,增强监督意识,补强监督弱项,提高监督能力水平,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有了较大提升。

(三)完善工作机制,实现双赢、多赢、共赢。针对挂案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河南省检察院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形成调研报告,在向河南省委、省政府报告的同时抄报省公安厅。河南省公安厅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挂案清理整顿工作,同时要求各地深入开展自查活动,梳理摸排并自行整改问题案件数百起,出台了《全省公安机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严禁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的规定》,促进了全省公安机关办案规范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