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对
曹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指派单位:平顶山市石龙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王娟娟
供 稿:王娟娟
审 稿:王晓培
编写人:王娟娟
检索主题词: 受援人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 信用卡 在校大学生犯罪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9日,某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曹某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向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辩护全覆盖有关要求,某人民法院通知指定石龙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犯罪嫌疑人曹某提供辩护。石龙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曹某系陕西某学院在校学生,符合援助条件,受理并指派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娟娟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到某法院进行阅卷掌握案情,了解到受援人曹某系陕西省安康市人,是陕西某学院在校学生,在侦查阶段已经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承办律师得知这样的情况,先与受援人曹某打电话取得联系,告知受援人曹某承办律师的基本信息以及接受法律援助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重点强调了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注意事项。接下来,承办律师与承办该案的某检察院检察官预约见面,沟通了解检察院对受援人曹某的量刑意见。从承办检察官处得知,受援人曹某的量刑意见为: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2021年6月18日,承办律师接到某人民法院开庭通知后,就及时打电话联系受援人曹某,要求在开庭之前进行会见。在会见受援人的过程中,承办人再次询问受援人整个案件的发生经过,将受援人所述案件事实与某人民检察院指控的案件事实进一步审查核实。之后,承办人综合案件客观情况,与受援人合理规划、沟通了辩护思路。为使受援人曹某能够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受援人曹某除了要有较好的认罪态度以外,开庭前一天就到审理法院所在地,到承办法官处报到,将在校期间获取各项荣誉证书提交法庭,并积极缴纳罚金。会见最后,承办人将庭审程序对受援人进行详细解说。
2021年7月9日,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受援人曹某对某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进行辩论。公诉人称,根据检察院掌握的材料,受援人曹某等人提供的信用卡支付结算已经达到几十万元,但是鉴于受援人曹某是初犯,是在校大学生,建议对曹某适用缓刑,但是希望曹某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避免再次犯错。承办律师综合受援人曹某的犯罪情节,针对量刑方面,主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受援人曹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签署谅解书,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2.受援人曹某到案后,积极协助办案机关抓获另一同案犯罪嫌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3.受援人曹某系在校大学生,平时在校表现良好,无前科记录,系初犯。综合以上意见,请法庭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再次对受援人曹某进行法制教育,受援人曹某也表示会深刻接受这次教训,痛改前非。另外,承办律师与某人民法院多次沟通,希望法院能够在法定审理期限内等受援人拿到毕业证后再送达判决书,给受援人曹某一个改正错误、积极面对未来的机会。
某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基本上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受援人曹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单处罚金15000元。
接到判决书后,承办律师与受援人曹某电话联系,受援人表示非常感谢某人民法院能够考虑他还年轻,给他信心和勇气面对未来的生活,仅对他适用单处罚金15000元的刑事处罚,并表示在此之前,已经拿到了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在校大学生利用信用卡媒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典型案例,受援人曹某简单的一个提供信用卡行为,造成信息网络非法支付结算高达几十万元的严重后果。严格来说,受援人曹某也是一个受害人,他并不知道犯罪分子利用他的信用卡做何用途,将信用卡提供给犯罪分子后,受援人曹某也对他的信用卡失去了控制和管理,给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便利。该案件对于受援人曹某来说,虽然教训是惨痛的,但是案件办理结果还是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受援人曹某的辩护权利,他本人是相当满意的。该案件的成功办理,与承办律师的全程跟进以及细节关注有较大关系。同时希望这个案件,能够给涉世未深的在校大学生以及刚走出学校大门的孩子们,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