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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王某非法入侵住宅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2-05-31 来源: 浏览次数: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王某非法入侵住宅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指派单位:平顶山市新华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

人: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赵素贞

   稿: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赵素贞

   稿: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李延豪、秦素红

人: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赵素贞

检索主题词: 法律援助  老年人  非法入侵住宅  免于刑事处罚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本案系因民间接待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王某因张某不能归还85万元的债务,要求张某写出书面的抵押协议。张某写下房屋抵押协议,将其位于某路某号院某号楼的房屋抵押给被告人王某,并将房产证交给被告人王某。后因张某仍不能归还债务,被告人王某在张某明确反对的情况下,强行找开锁人员将抵押房屋房门打开,并安排人住进去约5个月。2021年7月23日,被告人王某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根据刑事辩护全覆盖有关要求,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通知平顶山市新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提供辩护。平顶山市新华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受理并指派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素贞代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人王某,经分析,承办律师认为,被告人王某因张某不能归还85万元的债务,张某又为担保归还债务写下房屋抵押协议,将其位于某路某号院某号楼的房屋抵押给被告人王某,并将房产证交给了被告人王某。后因张某仍不能归还债务,被告人王某在认为其享有房屋抵押权可以取得该房屋的使用权的前提下,强行找开锁人员将抵押房屋房门打开,并安排人住进去约5个月。本案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为被告人王某主观上和客观上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有哪些罪轻的量刑情节,为了解决以上焦点和难点问题,承办律师大量查阅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了解案件的情况,积极与办案机关工作人员沟通案情。

2022年1月14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围绕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以及量刑的争议焦点进行,公诉人发表了被告人王某未经他人允许,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居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的观点,承办律师发表了被告人王某因张某欠款并自愿将某路某号院某号楼房屋抵押给王某,由于张某因外债较多,并将该房屋许诺给不同的债权人,存在欺诈行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王某作为70多岁的老人,被张某以欺骗手段榨干了终生积蓄,被告人王某没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主观故意,这一切均是由张某的抵押行为造成,因此被告人王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退一步来讲,即使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被告人王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虽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能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可以法从轻处罚;被害人张某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事出有因,且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法院采纳(部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房屋主人同意,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居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无异议,均辩称,该房屋是张某欠其钱并自愿用该房屋抵押给王某,王某入住该房屋不存在主观故意,是由张某的抵押行为造成的,张某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请求宣判王某无罪。经查,2015年1月12日,因张某不能归还85万元的债务,要求张某写出书面的抵押协议。张某写下房屋抵押协议,将某路某号院某号楼抵押给被告人王某,并将房产证交给被告人王某。根据法律的规定,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务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在债务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本案被告人王某在取得优先受偿权后,没有按照规定依法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拍卖,而是在张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于2016年6月底强行打开房屋,并安排人员入住至11月初,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王某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请求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虽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能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可以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事出有因,且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免于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于刑事处罚。

受援人张某长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案件,本案焦点、难点涉及到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标准的问题,承办律师经过与被告人王某详细了解案件细节,多次与办案人员沟通引发该案件的原因,以及被告人王某的年纪等客观因素,经过承办律师的努力对被告人王某在量刑时予以免于刑事处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援助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