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白某涉嫌窝藏包庇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 案件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指定
指派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铁拥军
供 稿:铁拥军
审 稿: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律援助中心 王 刚
编写人: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铁拥军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帮助毁灭证据
二、 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1、犯罪嫌疑人白某,男,初中学历,1997年5月29日出生,无业。被告人白某的父亲醉酒后在自己家中使用斧子将邻居打成重伤。被告人白某返回家后,明知斧子是作案工具,还将斧子带出并丢弃到附近的小河内。卫东区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指定卫东区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白某某提供辩护。卫东区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本案符合法律援助范围,遂受理并指派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铁拥军承办本案。
2、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卫东区人民法院取得联系,及时、认真查阅了案件卷宗。经分析,被告人白某某企图包庇的是其父亲,父子亲情的影响是白某某触犯法律的主要因素,认识到错误后,其主动到案。被害人被送的医院后,白某某主动垫付了医疗费,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白某某还具有如下从轻减轻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被告人系自首,初犯,没有前科。承办律师在庭审前,就罪名问题与承办法官交流,法官认可辩护律师变更罪名的辩护意见,即被告人白某某的罪名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更符合法律规定。在庭审时,检察机关对变更罪名也没有异议。最终,法院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对白某某定罪量刑。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儿子为了给父亲掩盖故意伤害的事实,将犯罪工具遗弃的案件。本案的犯罪工具是斧子,它是指证白某某父亲犯故意伤害罪的重要证据之一。承办人认为公诉机关将罪名认定为窝藏、包庇罪不准确。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人的辩护意见,将罪名变更为帮助毁灭证据罪,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