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男方与女方相识
很快就谈起了恋爱
2021年9月
男方通过手机银行向女方转款8万元
并备注“彩礼”
2021年11月
男方与女方商量进行婚姻登记事宜
女方表示
等举行婚礼仪式之后
再进行婚姻登记
图片源于网络
2021年12月
双方举行婚礼仪式
然而,就在孩子马上出生时
男方提出了解除婚约
并要求女方
退还彩礼9万元
判决
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来源于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50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针对的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该会议纪要的精神,目前仍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是法律判断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