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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马上要出生,他却要求女方退还全部彩礼。法官说:不行!

发布日期:2022-08-23 来源: 浏览次数:

2020年

男方与女方相识

很快就谈起了恋爱


2021年9月

男方通过手机银行向女方转款8万元

并备注“彩礼”


2021年11月

男方与女方商量进行婚姻登记事宜

女方表示

等举行婚礼仪式之后

再进行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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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网络


2021年12月

双方举行婚礼仪式

然而,就在孩子马上出生时

男方提出了解除婚约

并要求女方

退还彩礼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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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的行为与支付彩礼的目的、功能相悖,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



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
男方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的主要理由是双方没有进行婚姻登记。
双方举行婚礼仪式之前,因女方原因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在婚礼仪式后,又因男方不愿意共同生活,而没有进行婚姻登记。
庭审中,女方仍然表示愿意与男方共同生活,并进行婚姻登记;而男方则表示不愿与女方共同生活。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双方至今未进行婚姻登记的原因在于男方。
按照民间风俗习惯,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由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的金钱和物品。
本案中,男方与女方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确实已共同生活,女方已怀孕8个多月,即将分娩。在此情况下,女方仍多次表示愿意进行婚姻登记,但男方依然拒绝。
男方的行为与支付彩礼的目的、功能相悖,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男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

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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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来源于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50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针对的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该会议纪要的精神,目前仍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是法律判断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