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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东区某日杂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发布日期:2024-01-31 来源: 浏览次数:

卫东区某日杂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农药案

 一、 案件简介

案件名称:卫东区某日杂店张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二、以案释法

(一)案件事实

2023年5月26日,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在市辖区开展2023年农资打假专项检查时,执法人员在平顶山市卫东区某日杂店发现当事人张某经营有标称:“田多帮”噻虫胺的农药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也未查询到该店农药经营许可信息,经调查该店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2023年5月2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2023524,当事人通过送货上门的方式从宝丰某农资店购进“田多帮”噻虫胺的农药产品2袋,双方约定先销售后付款,没有索要进货票据,进货价格为100元/袋,双方约定的销售价格为110元/袋,现场查获“田多帮”噻虫胺的农药产品共计2袋(40千克/袋),一共80千克,至案发前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属实。

(二)适用的法律法规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进行行政处罚。

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裁量阶次:轻微;裁量情形: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以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未产生销售事实,未造成危害后果,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三)决定的内容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农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田多帮”噻虫胺农药2袋

2.处以 5000元罚款

3.店经营者张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三、典型意义

上述典型案件整个执法过程中,体现出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严格落实了主体责任,依法规范开展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严守农业和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体现出了农业行政执法柔性执法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又严格落实了优化营商环境“从轻处罚”,切实提高了执法容忍度、宽松度,经营商户感受到“有温度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本案结案执法人员及时做了回访,当事人对这次的行政处罚结果也非常满意,根据案件执法人员又系统在平顶山市辖区内的农资经营店和田间地头等地做了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

来源: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