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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某某、韩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

发布日期:2024-02-05 来源: 浏览次数:
 

匡某某、韩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匡某某、韩某某夫妇在宝丰县赵庄乡大黄村经营一家“xx商贸中心”,从事运动品牌服装、鞋子的批发、零售。匡某某负责进货、对外批发销售及记账,韩某某协助匡某某打包发货、记账及在店内零售。匡某某日常通过微信联系上线聂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三人均已判决)、杨某某、黄某某(二人均未到案)购进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彪马等名牌服装,再将购进的假冒名牌服装批发、零售给他人。2019年7月5日,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现场查获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彪马、斐乐、冠军、CK、博柏利品牌服装共计14655件,经鉴定扣押的品牌服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审计,2019年匡某某、韩某某夫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合计金额5139326元,实收货款3303754元。

【调查与处理】

2019年10月29日,该案经平顶山市检察院指定管辖,宝丰县公安局以匡某某、韩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湛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5月12日,湛河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匡某某、韩某某提起公诉。2021年8月18日,湛河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匡某某提出上诉。2021年10月15日,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匡某某在明知所购进的品牌服装为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彪马、斐乐等品牌的前提下,仍予以批发销售;同案被告人韩某某在明知匡某某上述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仍协助匡某某进行打包发货,并在店内进行零售。又因二人合计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且在本共同犯罪中,匡某某起主要作用,韩某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故应对被告人匡某某在较高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对被告人韩某某在较低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二)对匡某某立功情节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那个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匡某某向检察机关递交检举揭发材料,帮助公安机关在河南省、福建省、山东省抓捕了其他7名同案犯,查获了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及制假设备。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匡某某存在立功表现,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三)对韩某某适用缓刑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七十三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本案中,被告人韩某某所犯之罪行情节较轻、具有较好悔罪表现且社会危险性较小,并经与其所在社区沟通,对被告人韩某某适用缓刑亦无其他不良影响。因此,对被告人韩某某可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在匡某某、韩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中,综合考虑共同犯罪人所犯罪行及其立功、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较为适当。

【典型意义】

(一)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犯罪情节较轻或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更有利于案件办理的被告人,应当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必要时变更被告人强制措施。对于家庭型经济犯罪,应根据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充分考虑其家庭情况,结合其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节,积极适用认罪认罚,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既打击犯罪,又体现人文关怀,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发挥主导作用,注重检察职能延伸。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对于公安机关存在侦查短板的检验、鉴定等技术性工作,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具体可行的补充侦查意见,必要时可及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同时应当注重检察职能延伸,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业问题制发检察建议,本案被告人的经营地宝丰县大黄庄市场是全国知名小商品批发市场。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潜在的风险,检察机关及时与大黄庄村委、市场管理部门会商座谈,并向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堵塞监管漏洞,强化监督检查,开展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从而提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