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群众对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性的认识,积极预防醉酒驾车犯罪,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五起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广大司乘人员严格执行安全驾驶有关法律法规,深化“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安全理念,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郭某某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21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孙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郭某某受伤,双方车辆部分受损。郭某某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郭某某血液样品中酒精含量为216.35mg/100mL。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郭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警示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牌照。摩托车驾驶人员酒后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予以从重处理。
二、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23日9时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乡村路段行驶时,公安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其未停车,驾车逃窜,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样品中的酒精含量为163.54mg/100ml。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应从重处理。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警示意义】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属2023年12月28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中的从重处理情节。被告人李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应从重处罚。结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所驾车型、行使时间、距离、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因素,遂对被告人作出上述量刑。
三、袁某某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11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城市主干道行使过程中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袁某某血液样品中酒精含量为273.53mg/100ml。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袁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
【警示意义】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的,且不具有从重处理情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一般不适用缓刑。被告人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较高,虽自愿认罪认罚,但不足以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四、苏某某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6日2时32分,被告人苏某某无证驾驶小型汽车沿城市主干道行使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苏某某血液样品中酒精含量为113.88mg/100ml。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苏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理。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警示意义】无证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更是重大交通安全隐患。被告人苏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综合考虑苏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认为不宜适用缓刑,依法作出裁判。
五、孙某某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6日0时41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到某地就餐,就餐后继续驾驶该车行驶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样品中酒精含量为142.52mg/100ml。孙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孙某某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受过刑事处罚,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综上,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警示意义】被告人孙某某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其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仍心存侥幸,继续实施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再犯可能性大,适用缓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无法实现惩治与预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平顶山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