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智力残疾女子将18万元遗产
充值游戏币一事,
引发关注。
据新闻坊报道,
陈女士今年50多岁,
三级智力残疾,
在唯一监护人母亲病逝后,
有近半年的时间
处于没有监护人的独居状态。
独居期间,
她将母亲留下的18万元遗产,
分多次全额充值了某游戏厅的游戏代币。
陈女士的表侄李先生
在帮其核对账目时发现此事,
此时账户内仅剩余6万余元代币。
对此,游戏厅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已冻结陈女士账户,可以协商退款,但需要对陈女士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或由公司注册地文旅执法部门介入督导。由于陈女士正处在“监护人真空期”,维权难以推进。李先生计划在春节期间召集外地亲属,共同商议确定合适的监护人人选,后续将尽快向法院申请对陈女士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推动退款事宜进展。
那么,
陈女士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游戏充值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
在“监护人真空期”,
谁应对陈女士的权益受损负责?
一起来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于程远的专业解读。
于程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能完全辨认自身行为的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后方可生效。本案中,陈女士属于三级智力残疾,无法完全辨认自身行为,在充值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充值行为依法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陈女士正处在母亲去世后的“监护人真空期”,没有监护人来“拒绝追认”该充值行为,从而使该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针对此种情况,应当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强调的是,即便处于“监护人真空期”,该充值合同也仍然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不能对陈女士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该充值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商家应当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本案中商家及时冻结陈女士账户,防止其继续向该账户充值,可以有效地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在案件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商家应当向陈女士退还款项,而不能以监护人缺位或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为由进行抗辩。在商家、监护人、陈女士三者之间,陈女士的利益是最需要得到保护的,监护人缺位或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不能由被监护人承担。
此外,陈女士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尽快为陈女士指定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没有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在世的情况下,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可以担任陈女士的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本案中,可以先由李先生同陈女士的其他亲属协议确定陈女士的监护人,如果协商不成,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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