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司法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制定印发了《河南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填补了地方制度建设空白,推动我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实施细则》共三十五条,在贯彻《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选任原则、选任机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内容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拓展增加四个条款:第十四条明确担任人民陪审员文化程度要求的例外情形,第二十一条明确公示期满后司法行政机关转交人民法院的材料及期限,第二十九条明确因缺额增补选的情形及操作,第三十条明确因审判工作需要增补选的情形及操作。
《实施细则》在遵循《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基础上,在五个方面做了进一步延伸细化:明确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启动、调整的具体规定;明确了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规程要求;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资格审查要素;明确了部门衔接工作时限;明确了增补选工作具体程序。
依据最高检、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人民陪审员“不得同时担任人民监督员”,以利于人民群众更广泛参与监督司法活动。
在遵循“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原则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释义》相关内容,结合全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际及我省省情,《实施细则》规定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但此类人员不得超过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百分之十。
基于我省外出务工人口多、城区拆迁空挂户籍人口多导致资格审查通过率较低的实际,《实施细则》提高了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随机抽选倍比,规定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十倍至三十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实施,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制定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三年来我省共选任人民陪审员19191人,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有效满足了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活动对人民陪审员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