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不成彩礼飞 调解帮忙解纠纷
发布日期: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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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仓头乡王某(男)与侯某(女)育有一儿一女,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18年初离婚,两个孩子跟随王某生活。2020年12月底,王某考虑到自己近几年感情不顺,也为儿女着想,委托亲戚从中说和并提议双方复婚,侯某当时表示同意复婚。经王某亲戚主持,双方举行了一个简单的订婚仪式,男方一次性支付给女方彩礼20万元,双方约定挑选好良辰吉日再去领取结婚证、举办婚宴。而后,侯某就留下来和王某一起照顾孩子。其间,王某又陆续给侯某总计4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2021年3月份,王某在外打工回家,发现侯某不辞而别,赶紧打电话确认,得到的回复是双方性格仍不合适,无法生活在一起,说完电话挂断。至此,王某再打电话对方都不接。无奈之下,王某到鲁山县仓头乡调委会寻求帮助,请求追回二十四万元彩礼费用。
接到申请后,调委会立即通过对当事人及知情中间人了解案情,并说服侯某的亲属帮忙与侯某取得联系。调委会在与侯某的通话中,了解到侯某已决定不与王某复婚,但谈及彩礼时候某以各种理由不想退还。调解员首先向侯某详细解释了《民法典》中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侯某和王某的婚约属于第一款列明的情形,不论哪一方当事人提出退婚,彩礼均应当返还。因双方未能领取结婚证,且侯某明确表示不愿继续一起生活,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返还彩礼。 调解员多次开导侯某,告知退还彩礼是其应承担的责任。既然不打算复婚,就不能拖着不给,如果一意孤行,可能会有诈骗的嫌疑。如果王某诉讼到法院,侯某极大可能承担败诉的不利责任。调解员劝解侯某也要为子女考虑,毕竟子女是由王某抚养,继续纠缠下去也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侯某同意返还王某20万彩礼,但一起生活过程中的4万元生活费用已用于共同日常开销,现已消耗殆尽,无法返还。调解员向王某转达了侯某的意思,王某表示理解,表示自己愿意退让,只要求侯某返还彩礼,4万元生活费用不再要求返还。 经过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侯某向王某一次性退还彩礼20万元,协议签订5日内付清,无其他财产纠纷。2.彩礼退还完毕后双方再无争议,侯某依然享有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力。3.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双方共同遵守,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但由于涉及复婚和彩礼问题,案件较为特殊。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彩礼一般是被定性成男方以女方与其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就有效,彩礼属于受赠人,但如果未能缔结婚姻关系,那赠与行为就会失去效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会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是要返还给赠与人的。本案中,侯某不愿与王某恢复婚姻关系且不退还彩礼,因而引发矛盾纠纷。调解员采用法理结合调解方式入手,先向侯某介绍法律规定使侯某从思想上松动,再劝说侯某考虑子女情况,最终同意返还彩礼,当事人王某也退让一步,最终矛盾纠纷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