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年】父子同院闹矛盾 追根调解一家亲
发布日期:2022-07-15
来源:
浏览次数:
2022年3月18日,一名中年男子来到汝州市洗耳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气冲冲地对调解员说,自己二弟对父亲不闻不问,不让父亲吃水,最近更是动手打了父亲,使父亲手部受伤,让调委会赶紧管一管。调解员见此情况,赶紧让这位男子坐下,给他端了杯水,让他有话慢慢说。在调解员的安抚下,这名男子的情绪逐渐稳定下来,开始诉说事情原委。 男子名叫陈某甲,家里排行老大。其父母共生育了三个儿子一个女儿,分别是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结婚成家后已经搬出去居住,陈某乙则一直跟随父母居住在老宅。母亲去世后,父亲便搬到了老宅的偏房居住生活,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三人平日里也会不定时地看望老人。陈某乙虽然一直和父亲在老宅里面生活,但是父子关系不和,陈某乙从未对父亲履行过赡养义务,最近更是因为一些琐事不让父亲在家里用水,此举给父亲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父亲找陈某乙理论,但是被陈某乙的妻子打了出来,致使手部受伤。大儿子陈某甲得知此事后便找到陈某乙一家理论,情绪激动之下双方矛盾激化,无法调和。其父考虑到自己年龄大了,为了以后的养老问题以及子女之间的和睦,便想通过人民调解解决此事。因为父亲年事已高,加上手受伤,行动不便,便委托陈某甲向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委会高度重视此事,立即选派调解员对这起纠纷进行调解。考虑到陈某甲父亲年纪较大、行动不便等因素,调解员决定采取实地走访、上门调查的方式,进一步了解事情的原委。调解员首先找到了陈某甲的父亲,通过老人口述得知,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三人平日里对自己非常孝顺,唯独二儿子陈某乙一家与自己关系不和,不仅不履行赡养义务,甚至不让自己用水,谈起此事老人委屈得直掉眼泪。考虑到近年来自己的行动越来越不方便,为了以后家庭和睦,老有所依,便想赶紧通过调解解决此事。 在了解老人的想法后,调解员们又赶往陈某乙家中走访。陈某乙说自己并非不想赡养老人,只是自己与妻子共同生育了四个孩子,妻子身体残疾,行动不便无法工作,一家人的日常开支全靠自己在外打零工,经济上较为拮据,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对父亲缺乏关照。父亲年纪大了,牙口不好,饮食比较清淡,父亲总是嫌自己家做饭不合胃口,久而久之就不在一起吃饭了。自己一家与父亲共用一个自来水管和下水道,父亲在日常生活中有时不注意会将粪便倒在下水道里,此举使自己的妻子和孩子对父亲产生了怨言,但是自己的妻子绝对没有动手打过父亲,只是情绪激动下和父亲有些推搡行为,致使父亲手部受伤。调解员们在听完陈某乙的诉说后,首先指出陈某乙不让其父亲用水、其妻子推搡老人是错误的行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陈某乙尽快恢复老人的日常生活用水。随后向陈某乙讲述有关赡养义务的法律法规。《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经过调解员详细讲法释法,晓之以理,陈某乙的态度有所转变,调解员们趁热打铁,从生养恩情、父子亲情、兄弟姊妹亲情对陈某乙进行规劝。提起陈某乙父亲对他的生养之恩,如今父亲上了年纪行动不便,还要一个人做饭,劝导陈某乙及其一家应当心怀感恩,多多孝敬父亲。至于其父在日常生活中的不合理的行为应该问清缘由、正确引导、及时帮助,而不是心怀不满,断水、推搡。在调解员法、理、情并用的劝说下,陈某乙对自己错误的行为感到羞愧和后悔,同时表示自己愿意积极履行赡养义务。 随后,调解员又对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进行走访,询问他们对此事的看法,他们均表示兄妹几人与陈某乙在平日里并无过深的恩怨,知道陈某乙家庭困难,平时挺照顾陈某乙,但是陈某乙不履行赡养义务,最近不让父亲用水甚至伤了父亲的举动,兄妹几人看在眼里,气在心上,因此陈某甲上门与陈某乙一家争吵,致使双方关系产生嫌隙,如果陈某乙愿意赡养老人并规劝自己的妻子和孩子,兄妹几人愿意与陈某乙冰释前嫌,共同承担起赡养父亲的责任。 在弄清楚事实、摸清了他们的想法后,2022年3月23日调解员们将陈某甲兄妹四人叫到一起,对他们进行面对面调解,引导兄妹四人彼此敞开心扉,充分沟通交流,最终兄妹们解开了心结、重归于好。在调解员的帮助和指导下,兄妹四人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共同赡养父亲的调解协议,协议如下:1、赡养费问题。陈某甲、陈某丙两人每人每月承担200元,陈某乙、陈某丁每人每月承担100元,所有人每三个月(第三个月的15日)将现金交于村干部王某五,由王某五再交给其父;2、生活起居问题。其父平时在陈某甲家中居住,吃饭在老家(与陈某乙共居住宅)瓦房内自行做饭,由陈某乙提供生活用水,不得因其他任何事由为难其父;3、医药费问题。其父每年日常看病费用由陈某甲和陈某丙承担,如遇大病住院,医药费由兄妹4人共同承担;4、陈某乙平常教育好妻子及孩子,不能因琐事再与其父发生矛盾;5、未尽事宜,由兄妹自行协商解决;6、本协议一式五份,当事人各持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本协议各方签字后生效。 经回访,当事人陈某甲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兄妹4人均已按照协议履行对其父的赡养义务,非常感谢人民调解员的帮助。 本案表面看是一场父子共同生活引发的矛盾,往深里走、往根处追实际上是赡养纠纷。在这起纠纷调解中,调解员首先通过实地走访、上门调查,弄清楚纠纷产生的原委、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定准案件的调解方向。随后通过释法明理、指错纠错、理性引导,提升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唤醒当事人内心的良知,并积极引导当事人敞开心扉,充分沟通交流,解开心结、化解恩怨,最终促成了赡养协议的达成,维系了父子、兄妹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