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司文〔2024〕86号
平顶山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法律服务中心:
现将《平顶山市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评价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2月19日
平顶山市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提高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指导监督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质量评价。
第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聘任的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其他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聘任的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评价内容包括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工作纪律等。
第四条 对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评价一般每年一次。外聘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一年的,在聘期结束前完成评价;聘期为一年以上的,可以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评价,也可以在每年年底进行评价。
内部法律顾问为公职律师的,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年度执业考核的安排进行;内部法律顾问为其他公职人员的,按照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安排一并进行,不再单独考核评价。
第五条 服务质量评价实行评分制,总分为100分,每项评价内容的扣分或加分累计不超过该项总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20分)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指派的,一次扣1~3分;
2.无正当理由缺席聘任单位通知需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的会议或活动的,一次扣1~3分;
3.未按聘任单位的要求,对受委托审查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论证意见和其他法律文书的,一次扣2~4分;
4.其他未按要求提供法律服务,以及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酌情扣分。
(二)工作效率(10分)
1.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受委托的法律事务的,一次扣1~2分;
2.其他在承担法律顾问工作中存在推诿拖沓、效率低下、影响工作进度等情形的,酌情扣分。
(三)服务质量(30分)
1.未对受委托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法文件存在主体不适格、超越法定权限、内容或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提出修改、完善、补充或删除等法律意见建议的,一次扣5~10分;
2.受委托审查的合同、协议等经审查后,存在重大法律、经济风险的,一次扣5~10分;
3.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不明确或援引依据错误、出现明显瑕疵的,每出现一处扣1~3分;
4.受委托审查、指导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因违法被上级机关、监督机关、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等发现或判决纠错的,一次扣10~20分;
5.参与诉讼、仲裁、执行和行政复议等案件办理,因自身过错造成案件结果不利,给聘任单位带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一次扣10~20分;
6.法律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形,酌情扣分。
7.法律顾问提出的正确意见未被聘任单位采纳而产生不良后果的,不予扣分。
(四)工作纪律(20分)
1.泄露不宜公开的工作信息和工作内容的,一次扣5~10分;
2.未妥善保管聘任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等,造成灭失、损坏的,一次扣5~10分;
3.聘任期内因违规办理法律顾问业务被投诉查实的,一次扣5~10分;
4.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与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的,一次扣5~10分;
5.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一次扣10~20分;
6.其它违反法律服务工作纪律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执业禁止事项的,酌情扣分。
(五)加分项目(20分)
1.对聘任单位的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及时提出意见建议,防止产生危害后果的,每次加3~6分;
2.在参与复议应诉、行政调解、信访化解等事项中表现突出,取得良好效果的,每次加3~6分;
3.积极承担聘任单位的紧急工作任务或突发事件处理,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每次加3~6分;
4.积极参与聘任单位组织的公益活动,开展法律援助、法治讲座、普法宣传等活动受到好评的,每次加1~3分;
5.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被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的或在市级以上会议交流发言的,按国家、省、市三级每次分别加20分、15分、5分。
第六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70分至90分)、基本合格(60分至70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政府法律顾问任职不满3个月的,不评定年度工作评价等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2.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对外公开的信息的;
3.任期内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其中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的;
4.从事损害聘任单位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的;
5.政府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的禁止性规定情形。
第八条 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均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同等条件优先续聘。
评价结果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聘任单位应要求法律顾问针对被扣分项目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连续两次被评定为基本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应认定为不合格等次。
评价结果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聘任单位可以解除任用聘用关系,并在解聘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聘任单位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台账,详细记录法律顾问办理有关法律事务情况,作为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法律顾问应当于聘期结束前或每年12月15日前向聘任单位提交履职情况总结,并填写工作自评表。如有加分项目的,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聘任单位应于法律顾问提交工作自评表15日内完成本单位法律顾问的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日内向聘任单位申请复核。聘任单位应当在7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聘任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将上年度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和服务质量评价结果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平顶山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法政办〔2021〕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