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平顶山市司法局!今天是:

| 繁体 | 网站已支持ipv6

平顶山市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 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06-24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 为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加强法律服务监管,努力实现科学监管、有效监管,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市司法局在法律服务监管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随机抽取、随机选派、结果公示、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法律服务监管“双随机、一公开”主要范围包括律师、公证行业、司法鉴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依法调整抽查范围。

第五条 市司法局负责统筹、指导法律服务监管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各部门根据抽查工作计划以及上级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抽查活动。

第六条 市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证件取得情况等。

第七条 市司法局应当制定本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开展随机抽查以实地检查为主,同时采取书面检查等方式作为辅助手段。

第九条 每类检查对象每年抽查频次一次,每类检查对象每年抽查比率不低于规定比率。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两次;上级机关已对该对象进行检查的,原则上不再抽查。

第十条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应当通过随机抽选方式,从检查对象数据库中确定检查对象,相应的法律服务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从数据库中确定。

每次抽查,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一条 抽查过程要有现场记录,现场记录内容应完整反映检查过程,抽查结束后应形成抽查报告。相关资料以案卷形式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应当按照规定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单位门户网站、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被抽查法律服务机构名称、抽查时间、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结果以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在随机抽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依法处理:

(一)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当场可纠正的,依法责令立即纠正;

(二)发现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许可证、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执业的,依照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发现属于应当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

(四)发现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执业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

(六)法律服务机构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第十四条 对监管对象的检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随机抽查的限制:

(一) 收到对监管对象的投诉、举报的;

(二) 发现监管对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 需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

(四)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应当对监管对象开展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及时对监管对象开展调查处理的。

第十五条 市司法局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六条 抽查工作要依法进行,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的要加大检查力度,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