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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奖惩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3-25 来源: 浏览次数:

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奖惩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接待窗口,驻市公安局看守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援助律师工作站(值班律师办公室)及“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值班纪律,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群众需求按照《平顶山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平司办〔2018〕26号)《平顶山市司法局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级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平司文〔202073号),参照《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关于规范接待室律师值班补贴发放>的通知》(豫法援〔2015〕7号)文件,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时间及方式

(一)签到签退时间

1.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接待窗口,驻市公安局看守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援助律师工作站(值班律师办公室):

冬季签到签退时间上午:8:00签到—12:00签退,下午:14:30签到—17:30签退;

夏季签到签退时间上午:8:00签到—12:00签退,下午:15:00签到—18:00签退。

2.“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

冬季签到签退时间:上午:8:20签到—12:02签退,下午:14:20签到—17:32签退;

夏季签到签退时间上午:8:20签到—12:02签退,下午:14:50签到—18:02签退

(二)签到签退方式

签到方式: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接待窗口,驻市公安局看守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援助律师工作站(值班律师办公室)值班律师到达值班岗位后,将照片发到微信工作群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到达值班岗位先登录热线平台,后将照片或截屏图片发到微信工作群视为签到;实际签到时间以值班律师将照片或者截屏图片发到微信工作群的时间为准;

签退方式:当天值班结束后,值班律师必须在微信工作群报送值班情况(接待人次,有无涉及疫情、群体性事件、敏感性事件等)后,视为签退。

二、工作纪律

(一)值班律师严禁迟到早退或脱岗、漏岗。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离岗。

(二)值班律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的,应说明需要换(替)的班次,并提前1天确定换(替)人选。

(三)值班律师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值班纪律,严禁接受来访群众的馈赠和宴请,严禁索贿受贿,严禁泄露来访人的隐私,严禁托请来访人为自己办私事。

(四)值班律师在值班期间严禁做与值班无关的工作。不得喧哗、打闹,禁止吃零食、玩游戏、串岗聊天;不得把玩手机、看手机新闻,禁止看小说、炒股、网络购物;在接待当事人或接听热线咨询电话时,不得使用个人手机接打电话热线坐席值班律师不得随意示忙离开坐席等。

(五)值班律师要保持室内卫生,下班前要将值班场所打扫干净,将各类物品摆放整齐,关闭空调、电灯等电器设备。

(六)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接待窗口,驻市公安局看守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援助律师工作站(值班律师办公室)要做好接待咨询记录“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应及时做好咨询解答、工单录入、回访登记、引导“满意”评价等工作。

(七)驻平顶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的“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要严格遵守《热线值班市直机关食堂就餐卡管理使用办法》(平司法援便〔2020〕4号)规定要求,主动做好就餐卡的充值、交接、保管等工作,确保就餐卡正常使用。

三、奖励措施

(一)为进一步激发值班律师积极性,法律援助案件原则上由参与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接待窗口,驻市公安局看守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援助律师工作站(值班律师办公室)“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承办。

(二)根据值班律师履行值班职责情况,市局每月在微信工作群对表现突出的值班律师进行通报表扬年终视情况分别评选一批“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文明窗口服务标兵”、“法律援助工作站维权卫士”;“优秀热线接线员”、“热线满意服务明星”优秀值班律师进行通报表扬给与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向市律师协会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发贺信,记入市公共法律服务诚信档案

四、惩戒措施

(一)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减半发放值班律师当日值班补贴:

1.值班律师出现迟到、早退脱岗、漏岗时间在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的;

2.咨询答复或者记录填写不规范的。

(二)出现以下任一情形,不予发放值班律师当日值班补贴:

1.值班律师出现迟到、早退脱岗、漏岗时间达到30分钟以上的;

2.值班律师因接待咨询工作被投诉,经查证值班律师造成的;

3.检查抽查中发现律师值班期间从事无关接待咨询工作的;

4.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援助工作情形的。

)值班律师不服从管理的,视情况限制或取消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和参与值班资格;

)违反工作纪律受到惩戒的律师,将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入市公共法律服务诚信档案;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我局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