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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16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 浏览次数:

                           办理结果:A

 

 

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

168号建议的答复

 

市政府督查室

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统一行政处罚中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适用条件助推营商环境建设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统一制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适用条件还不成熟,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目前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大部分由省级以上制定,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其法条无权解释,特别是在从


轻、减轻处罚方面不宜做出详细规定,以免出现对法条理解偏差;二是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当前重点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在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中已对不予处罚进行了规定,对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等不同等次,有力促进了执法公平公正。

目前我市通过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20年8月份,平顶山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平法政办〔2020〕9号),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制定主体、制定原则、制定程序、制定规则、适用要求、检查追责等进行了明确。平顶山市出台并施行的5部地方性法规和1部政府规章涉及行政处罚,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报省司法厅备案。分别是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修订<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平自然资〔202148号),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条(按违法等次统计,下同);<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条;<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4条;《<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条;《平顶山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平水政〔20216号),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条;《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7条。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监督工作,一是严格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学习、研究,按照程序制定、修订、完善我市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使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更具针对性、操作性,为公正执法提供制度保障;二是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把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作为每年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的重要内容;三是加强对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监督检查,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对发现未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或适用不准确的,及时进行通报或以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方式进行反馈,并要求限时整改,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1年5月3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0375-7080057

联系人:张展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