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咨询:
我是一名退休职工。我退休两年后,身体发胖比较快,尝试了走路、节食等减肥方法,但都不怎么见效。2020年10月份,通过一位朋友的介绍,得知某健身中心有健身减肥的项目,通过进一步咨询了解后,花费5000元办理了为期一年的健身卡,每周进行5次舞蹈、体操等健身活动。通过近4个月的舞蹈、体操等健身活动,确实起到了一定的健身效果和减肥效果。但在最近一次体检中,我被检查出患有肝血管瘤疾病,医嘱禁止较为剧烈的运动,医生也明确说舞蹈、体操活动也不合适。根据我身体出现的这一新情况,健身活动不能再持续下去。我和某健身中心协商,希望能退回健身卡,但健身中心不同意。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可以退回健身卡吗?
答复:
你所咨询的其实是一个解除你和某健身中心健身合同的问题。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我认为,你的健身合同出现了情势变更,可以和健身中心解除健身合同,即你可以退回健身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你向某健身中心购买健身卡,即是与某健身中心签订成立了健身合同,你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一定数量的金钱,某健身中心则应当按约定时间为你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健身服务。在你们之间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你的身体出现了疾病,这在法律上称为情势变更。如果继续按合同约定健身,则会对身体出现极为不利的情形,这是你和健身中心在订立合同时都没有预见到的,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你是明显不公平的情形。
因此,在你和健身中心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上述规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与某健身中心解除健身合同,即退回健身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