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孕期饱受小区周边噪音干扰选择另行租房,不料孩子出生被查出耳聋基因突变,她认为开发商未及时安装地铁隔音罩是关键因素,故要求开发商赔偿孩子后续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并支付另行租房的费用。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判决开发商赔偿刘女士部分房屋租金;因其他主张缺乏证据支持,驳回了刘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介绍
刘女士在房山某小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2019年5月,刘女士怀孕了,考虑到小区周围噪音对孕期的不利影响及其他因素,她和丈夫选择了在海淀某小区租房居住。在孩子出生后,刘女士搬回到房山的家中,在此期间,刘女士的孩子在相关检查中未能通过新生儿耳聋基因筛查。
刘女士认为,自己购买的房屋距离周边轨道交通约30米,且在地铁环绕小区线段未安装隔音罩,她和家人都处在噪音干扰中,80分贝以上的噪音还会影响胎儿发育,她在怀孕前三个月饱受噪音干扰,导致她所生孩子耳聋基因突变,且终生携带此基因,她和家人将为此背负重大生活负担。
为此,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自己另行租房的房屋租金59880元,并承担孩子耳聋基因突变后续医疗费用10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
开发商则表示,小区整体环境噪声优于区域标准,房屋建筑隔音也符合相关标准,有无隔音措施不是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已明确告知刘女士所在小区整体环境噪音情况,且在房屋交付之前已经采取了使用降噪玻璃、安装地铁隔音罩等措施。
开发商认为,现在刘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房屋噪音超标、不能证明租房和噪音超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证明其子的基因突变系因噪音造成、更无法证明医疗费已经支出。同时刘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属于侵权纠纷,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环境主管部门已要求开发商建设地铁区段间半封闭声屏障,但开发商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项目所需配套环境保护设施被处予行政处罚,直至2019年8月开始建设,2020年10月建设完毕。但该设施截至本案庭审结束前尚未获得环保检测结果。
法院认为,开发商作为房屋出卖方,在提供房屋的同时,也应具有向买受人提供与该房屋配套的良好生活环境的合同附随义务。基于生活常识,在轨道交通隔音设施未安装及未安装完毕期间,地铁噪音势必会对周边普通居民的正常生活品质带来一定影响。而孕妇及其胎儿,因处于特殊的生理时期,二者的身心健康和生长发育相较于普通居民必然需要更优质的照顾和生活环境。
刘女士在孕期为了胎儿的健康成长另行租房居住,实际让渡了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这与开发商迟迟未能安装隔音设施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综合考虑租住房屋与涉案租房的差异、租金标准及实际租住时长、开发商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开发商支付刘女士房租损失29940元。
法官释法
本案中,开发商未及时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项目所需的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造成对周围居民尤其是孕期妇女的噪音干扰,刘女士因此在外租房居住,让渡了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故开发商应赔偿刘女士一定的经济损失。
在双方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隔声情况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补做建筑施工隔声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同时,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刘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缺乏依据,可在明确具体法律关系后另行解决。最终,法院判令开发商向刘女士赔偿租房损失29940元,同时驳回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在此,法官提示,在房屋交付前,开发商要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不仅应在供水、供电、小区绿化等方面做好交房准备,更应建设好相配套的附随设施,协调做好与房屋配套设施相关的验收工作。如不能如期交付或按时完成验收工作,应及时告知业主,做好相关赔付预方案。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居住环境也被纳入宜居生活的标准。在购房前,购房者也应充分阅读购房合同须知,对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有相应了解,如有被侵权的事实发生,也应保留好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