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平顶山市司法局!今天是:

| 繁体 | 网站已支持ipv6

叶县公证处为当事人 解决收养弃婴上户口难题提供帮助

发布日期:2021-12-13 来源: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份,叶县某乡村民朱甲和妻子吕丙一起来到叶县公证处,称其夫妇二人于2009年在路边捡拾到一名弃婴,由于当时天气寒冷,女婴被遗弃在路边无人认领,他们夫妻二人就将女婴抱回家抚养至今,取名朱乙。由于一直未打听到孩子亲生父母的下落,也一直无法为朱乙进行户口登记,孩子入学至今也没有学籍。朱某夫妇二人焦急万分,遂来到叶县公证处寻求帮助,欲通过办理公证的方式解决为孩子上户口的难题。

公证处工作人员通过耐心询问后得知,朱甲与吕丙夫妇婚后于1994年已生育一子,2009年1月份二人外出时在路边遇到被遗弃的女婴朱乙,他们将朱乙抱回家后一直与其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并供其上学至今。2021年未解决朱乙上户口的问题,他们经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将朱乙的信息在DNA库及打拐库进行信息比对,无比中信息。后朱甲夫妇在市级媒体上刊登了《寻亲公告》,公告期满也无人前去认领。其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也对此事进行了走访调查,并出具了调查报告。时至今日,朱乙的上户口问题及学籍问题仍久拖未决,对孩子的心理健康产生了很大影响,他们急需通过公证途径获得帮助,解决难题。

【案件点评】

在了解清楚当事人的诉求之后,本着“公证为民”的服务理念,叶县公证处领导对此问题高度重视,并专门召开了处务会对此事项进行了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民发【XXXX】XXX号《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XXXX】XX号《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豫政办【XXXX】XXX号《河南省<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中规定: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先私自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生育子女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并由发现地的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手续,登记集体户口。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童,按照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予以办理收养手续。由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审核并出具收养前当事人《子女情况证明》。在公告期内或收养后有检举收养人政策外生育的,由人口计生部门予以调查处理。确属政策外生育的,由人口计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捡拾地没有社会福利机构的,可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

联系本案情况,朱甲及吕丙夫妇捡拾朱乙的事实发生在2009年1月份,显然,公证处无法为其办理收养公证或抚养事实公证。考虑到本案中当事人的种种情况,公证处领导积极联系民政、公安等部门,多方协调,后经多次联系沟通,为其办理了承诺书公证,为当事人解决为孩子上户口的难题提供了强有力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