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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药”引起的牢狱之灾

发布日期:2021-07-20 来源: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销售减肥药,最终却进了监狱,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肥胖成为了影响身体健康等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减肥势在必行,因此市面上兴起了种类繁多的减肥产品。

2019年夏,马某作为个体工商户在平顶山市化妆品店内销售减肥产品。2021年5月7日、2021年5月23日,李某、何某分别从马某处购买名为“婧颜美”牌蜜桃啵啵益生菌咀嚼片减肥产品,服用后出现身体不适,遂报警。经河南省某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侦查机关扣押的减肥药内均含有“西布曲明”成分,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2012005的要求。经查证,马某销售的“婧颜美”牌蜜桃啵啵益生菌咀嚼片减肥产品是在张某处购买,张某系马某的上家供货商。因此,公安机关对马某、张某以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6月6日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执行逮捕。

律师介入,巧析案情

辛伟华律师接受马某近亲属的委托之后,首先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材料,仔细地了解了案情。然后,经过专业的法律分析,辛律师初步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定性没有异议,但是在量刑方面,辛律师认为被告人有法定或酌定减轻、从轻情节,即本案应从量刑上为马某进行有效辩护,确定好诉讼路线后辛律师整理了案件材料,研究了类似案例,并查找了相关的法条,同时协调马某自愿退还违法所得1万元,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能够使量刑从轻的法定情节。

庭审辩护

庭审中,辛律师辩护称:第一,马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第二,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第三,马某销售减肥药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小且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应当酌定从轻处罚。第四,马某系初犯,之前一直表现良好,无任何犯罪记录,且其家中尚有两个孩子需要照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故对辩护人辩解马某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马某家属自愿退还违法所得1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马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的难点在于罪名上证据充足,事实已经确定,从罪名上为其辩护难以获得支持,但从量刑上入手能使当事人权益得到最大保障。这就要求代理律师具备过硬的法律素养并有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既要对法律法规有较好的掌握,又要根据现实的案情灵活使用。

辛律师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研究了相关的案例和法律法规,将案件精准地锁定在量刑上,在庭审过程中,辛律师有理有据地陈述了自己的观点,最终取得了良好的诉讼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司法公正中的价值和作用。

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找准辩护的重点,做到有效辩护,避免方向错误,把精力投入到与案件无关的其他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