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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赠与出轨对象的金钱,夫妻一方能否追回?

发布日期:2022-02-09 来源: 浏览次数:

001823日,某与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生意维持家用。自2019年1月开始,某与某发展婚外情,并保持不正当关系。在此期间某通过银行卡以及委托他人分多次共计向赵某转款150万。后东窗事发,被某妻子某发现上述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非用于家庭生活的大额转款,经与第三者某协商无果,遂引发该案

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查看某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初步认定被赠与的金钱负有返还义务。为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赠与合同纠纷诉讼,依据《合同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依法确认某与某之间赠与150万元的行为无效;依法判令某立即返还某150万元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律师认为,已经完成的赠与合同的撤销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结合赠与款项的相应凭证来主张返还数额。

根据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微信转账截图以及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可以证明某与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婚外情关系非常明确。

    法院:2021312日,人民法院立案后进行了开庭审理。某对于婚外情期间赠与某的款项没有异议,认为应当由某返还给某。

认为某所诉不属实,其与某之间是合伙做煤生意,没有婚外情。其接收的某的资金属于经营流动资金。属于正常招待及差旅费用。不属于赠与款,不同意返还。

律师:出示了关某与赵某之间的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关某与赵某在外地共同生活期间租赁房屋的证人证言和视频资料受关某指示代关某向赵某转款的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以上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关某与赵某存在婚外情关系,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共同证明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反驳了提出其与关某系合伙经营生意的观点。律师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认为没有合伙协议及分红约定以及合伙经营的交易对象等辅助性证据来证实其主张。同时某请求的返还数额依据做了充分说明。

律师: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本案的关某向赵某转账赠与行为无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关某在较短时间内陆续向赵某转款150万,该数额已经超出夫妻日常生活开支的合理范围。关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与刘某的共同财产,且未经刘某同意,严重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其处分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此,赵某应当向刘某返还被赠与的钱款。

一审法院:确认关某赠与之赵某款项82万的行为无效;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关某赠与款82万。案件受理费4966元由关某和赵某承担。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二审开庭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是一件典型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本案的难点 在于 证明关某与赵某之间存在婚外情关系,并向其转账的款项系赠与。这就要求办案律师具备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经验,同时了解类似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案件的例,代理律师充分利用调查取证技巧,一边调查收集相应证据,同时找出类似案例的判决书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最终优质高效地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通过办理类似案件,代理律师体会到如何更好地保护原配在婚外情纠纷中的合法权利,如何减少或杜绝婚外情,不仅仅是从法律层面需要思考和完善的问题,也是教育层面需要思考和完善的问题。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