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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托人找“工作”靠谱吗?

发布日期:2022-01-17 来源: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李某的女儿从学校毕业后没有工作,经孙某介绍找到本案被告王某找工作,王某声称能够介绍李某的女儿到某国企单位工作。李某于2011411日和被告王某达成口头中介合同,李某给付王某XX万元,王某口头承诺负责给某国企协调,把李某的女儿招工成功。但是,2011年度某国企招工结束后,李某的女儿并没有得到招工,王某表示协调失败并同意退回中介费XX万元。2014222日,李某与王某及另外两个和李某情况一样的案外人达成退款协议,王某同意把他的房产证抵押给李某及两个案外人(两个案外人合计XX万元),等王某筹到XX后再把房产证赎回。但最终因没有办理房子的抵押登记,也没有实际控制占有王某的房子,造成李某的XX万元至今没有退还。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权益,依法起诉。

裁判结果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私下约定,李某向被告王某交付款项为其女儿安排工作的行为,侵害了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二、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间交付与接收款为其女儿安排工作的行为均系违法行为,双方形成的不是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三、鉴于双方的行为均系违法行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后,李某以一审通过介绍人给王某XX万元为李某女儿安排工作,工作没有安排成功这一事实双方没有争议;本案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裁定违法,造成上诉人告状无门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李某与王某私下约定由李某向王某交付XX万元,王某为李某安排工作双方的行为侵害社会正常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均系违法行为,不属于合法的居间合同法律关系,李某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依法驳回起诉是正确定的。找工作,应走合法正规途径,要靠自身努力实现人生价值花钱托人找工作有风险,绝非正道,更非捷径,李某应当受到社会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