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依法向公司出资,受让或继受公司股权,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依法认定其享有股权
裁判要旨
股东以出资额受让公司股权,与公司达成书面协议,并约定明确受让股份,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为依法有效。公司和股东应当配合出资人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21)豫0425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5月26日)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5日,平顶山荣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佳地产公司)作为甲方,胡某耀、胡某华作为乙方,陈某国作为丙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内容为:“合作协议... 本协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甲乙丙三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供三方共同遵照执行。基于甲方和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政府签订的关于龙山御景项目开发的相关文件(政府批文的各类文件应作为合同的附件),甲方需支付给郏县政府土地款人民币2000万元,可是由于甲方资金紧张,故甲方、乙方邀丙方出资共同经营开发龙山御景项目,具体条款如下:1.甲方和乙方承诺把荣佳地产公司的51%股权及法人变更给丙方(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变更手续),原股东乙方胡某耀、胡某华股权合计变更为49%(胡某耀、胡某华所占股比例由其二人自行协商)。龙山御景项目第一期的开发期间公司董事长及管理团队保留,并且管理完全由乙方胡某耀、胡某华以甲方的名义操作运营,盈利或者亏损均由胡某耀、胡某华负责,丙方只是负责管理公章和资金账户(且在第一期项目开发完时之前甲方公司的所有债务及相关的任何法律纠纷均由胡某耀、胡某华承担,与丙方无关)。待相关手续完成后,乙丙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入账甲方账户(其中乙方出资人民币200万元,丙方出资人民币1800万元)作为支付给郏县政府的土地款。2.甲方和乙方承诺:待土地款支付给政府后一个月内返还给丙方投资的人民币1800万元(大写:壹仟捌佰万元整);并且在龙山御景项目第一期的开发进行销售过程时按比例定期支付相应的利润(总利润按人民币1800万元计算)给丙方,直到付完1800万元(大写:壹仟捌佰万元整)为止。如果土地款支付给政府后满一个月后未返还丙方的投资本金1800万元,则在一个月期满后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给丙方,期满三个月后依然没有返还,则甲方和乙方将无条件把平顶山荣佳开发有限公司剩余49%的股权转让给丙方,由丙方独自经营开发龙山御景项目。......”落款处甲方加盖荣佳地产公司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胡某耀签字,乙方胡某华签字,丙方陈某国签字。
2019年9月11日,胡某耀作为转让方(甲方),陈某国作为受让方(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内容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和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平顶山荣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的股权共伍佰壹拾万元(¥5100000)出资额,以伍佰壹拾万元(¥5100000)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2.出资转让于2019年9月11日完成。 第二条 保证 ...第三条 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甲方胡某耀签字及指印,乙方陈某国签字及指印。
2019年9月11日,荣佳地产公司召开第1次股东会,会议通过的事项为:1.同意吸收陈某国为公司新股东;2.同意将胡某耀持有的公司51%的股权510万元,以5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国;同意将胡某耀持有公司9%的股权90万元,以9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胡某华;3.同意免去胡某耀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免去胡某华公司监事职务;4.解散股东会。股东签字处:胡某耀、胡某华签字及指印,加盖荣佳地产公司印章。同日召开第2次股东会,会议通过的事项为:1.成立新股东会;2.同意选举陈某国为执行董事兼经理,同意选举胡某华为公司监事;3.变更后的出资情况: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为:陈某国出资方式为货币(股权转让),出资额为510万元,出资比例51%,出资时间2028年7月6日前;胡某华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和货币(股权转让出资),货币出资额为400万元,出资比例为40%,出资时间2013年7月4日前,货币(股权转让)出资额为90万元,出资比例为9%,出资时间2028年7月6日前。4.通过修改后的章程。股东签字:陈某国签字及指印,胡某华签字及指印,加盖荣佳地产公司印章。
同日,修订了荣佳地产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为:陈某国出资方式为货币(股权转让),出资额为510万元,出资比例51%,出资时间2028年7月6日前;胡某华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和货币(股权转让出资),货币出资额为400万元,出资比例为40%,出资时间2013年7月4日前,货币(股权转让)出资额为90万元,出资比例为9%,出资时间2028年7月6日前。落款处由股东陈某国和胡某华的签字及指印,加盖荣佳地产公司印章。并在工商登记部门变更了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变更陈某国为法定代表人,股东陈某国持股比例51%,股东胡某华持股比例为49%。
2019年9月23日,陈某国作为付款人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荣佳地产公司账户汇款1260万元,卓维卫作为付款人向荣佳地产公司账户汇款620万元,用途均是购买土地款本金。2019年9月24日,荣佳地产公司向郏县财政局支付2080万元,用途是土地出让金。
2019年12月3日,荣佳地产公司会议纪要(一),会议内容为成立荣佳房地产董事会、确定各董事成员职务及职责。参会人员为:胡某耀、卓维卫、陈某国、胡某华、彭光荣。会议通过投票表决达成如下决议:1.确定董事会组成人员:胡某耀、胡某华、彭光荣、卓维卫、陈某国 2.确定董事会成员职务如下:胡某耀为董事长 陈某国为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胡某华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销售总监 彭光荣为副总经理兼工程部经理 卓维卫为董事会秘书 3.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配合董事会做好一期的各项工作,同时制定一个二期的项目工程的进度计划及财政预算。并由总经理起草公司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公司整体架构。...落款处由陈某国、卓维卫、彭光荣、胡某耀、胡某华签字及荣佳地产公司印章,落款时间为2019年12月4日。
2020年3月28日,荣佳地产公司会议纪要(二),会议内容:变更董事长、确定董事会成员新的职责及各自任务。参会人员:卓维卫、陈某国、彭光荣、胡某耀、胡某华、徐文。会议通过投票表决达成如下决议:1.胡某耀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退而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并且其以后不再参与公司的管理,只负责协调安抚一期所有的拆迁户。胡某耀应该把一期前期所有账目、拆迁协议、和与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协议移交给陈某国。2.公司新的董事长由卓维卫担任,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并拥有决策权。3.胡某耀和胡某华兄弟应在2020年5月5日前出资300万元。4.任命徐文为公司副总经理。落款处有陈某国、胡某华、彭光荣、卓维卫、胡某耀签字,加盖荣佳地产公司印章。
胡某华提供荣佳地产公司与郏县人民政府签订的郏县北街社区棚户区改造协议书,时间显示2015年6月16日,郏县人民政府作为甲方,荣佳地产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郏县北街社区棚户区改造协议书,胡某耀在荣佳地产公司代表处签字。胡某华提供2013年、2014年期间荣佳地产公司与案外人的合作开发投资协议,拟证明荣佳地产公司开发项目是明股实债。胡某华另提供荣佳地产公司账目及结算单等,拟证明荣佳地产公司前期投资及向陈某国、卓维卫还款的事实,双方属民间借贷关系。
第三人胡某耀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内容,拟证明案涉合作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陈某国向荣佳地产公司借款的事实,另证明陈某国及卓维卫实际控制了荣佳地产公司的经营及账户,因此荣佳地产公司至今未能向陈某国返还全部借款。
另查明,1.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之后,陈某国称在第二次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是按合作协议第一条约定运营的,在此期间的投资都是陈某国个人投资的。胡某华、胡某耀称签订合作协议之后其管理团队都不在了。2.目前,陈某国一方实际经营荣佳地产公司,胡某华在2021年2月之后未再参与公司的经营。3.《合作协议》第1条中“待相关手续完成后,”的含义,经询问双方及第三人,陈某国称相关手续指的是其提供的证据四中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议决议、工商登记变更、公司章程变更等手续。胡某华称签订协议的时候其不在场,没有看协议内容,字是后来补签的。胡某耀称是指股权变更,不包括其他,因为不变更股权的话陈某国不借款。《合作协议》第2条约定的利润等陈某国否认向其支付过,胡某华称支付了本金加利息760余万,另称1800万土地出让金还在郏县财政局未能返还。依据胡某华提供的证据九中的结算单等,只能显示荣佳地产公司审批了向陈某国、卓维卫支付本金及利息,但未显示实际支付情况。4.胡某华、胡某耀系亲兄弟关系;荣佳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卓维卫是荣佳地产公司董事长。5.庭审后,胡某华申请对荣佳地产公司2013年至2021年1月6日的记账凭证所涉及的收入、支出等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后陈某国起诉请求判令胡某华和第三人荣佳地产公司无条件把登记在胡某华名下的荣佳地产公司49%股权变更登记给陈某国等。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合作协议》是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等之约还是民间借贷纠纷,胡某华和第三人荣佳地产公司是否应配合陈某国将登记在胡某华名下的荣佳地产公司49%股权变更登记给陈某国。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该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原被告及第三人胡某耀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股权转让、受让股权时,必是经过深思熟虑、并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分析才作出的决定签字按指印的,故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所涉《合作协议》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陈某国、胡某华、胡某耀之间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会议纪要、股东会决议、修改了公司章程、变更了工商登记信息、陈某国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等一系列行为可以认定系双方对股权的变更的意思表示,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另外,陈某国向荣佳地产公司注资1880万余元的行为,是履行《合作协议》的行为,已向公司超额出资,根据《合作协议》第2条的约定,距离荣佳地产公司向郏县人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2019年9月24日支付)已一年余之久,应按该条的约定“期满三个月后依然没有返还,则甲方和乙方将无条件把平顶山荣佳开发有限公司剩余49%的股权转让给丙方,”胡某华、荣佳地产公司应配合将胡某华在荣佳地产公司49%的股权变更登记给陈某国。
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周米娜 李少锋 吴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