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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 浏览次数: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指派单位: 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 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

人: 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   卢向丽

   稿: 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   卢向丽

   稿: 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律援助中心  黄广华

人: 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   卢向丽

检索主题词:劳务合同纠纷中雇主去世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王某系老年农民工,今年65岁。2019年下半年时,王某受雇于丁某和胡某在平山市湛河岸边安装暖气管道,干活结束后丁某、胡某拖欠王某工资8900元。

2020年5月7日,丁某、胡某给王某出具了工资结算单并在结算单上签字。2021年8月,丁某因为疾病去世,王某讨要工资无望。

2021年10月9日,王某到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该案件符合法律援助受理范围,遂受理并指派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卢向丽律师代理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案件后,立即约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查看证据。之后,承办律师适用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书写起诉状,被告包括五个:发包方、承包公司、大包工头张某、胡某、丁某的儿子丁某某。起诉时缺少发包方和承包方的信息,所幸承办律师在网上查找到了该暖气工程的中标公告,之所以告丁某某,是因为丁某某也在该工地干活,他可以证明大包工头张某没有给他的父亲丁某支付完毕工程款,还可以证明工资单上的字是不是其父亲丁某所签。

第一次开庭时,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被告中的发包方、张某和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丁某合伙人胡某以及承包公司没有到庭。经过开庭审理,第一被告发包方说自己只是组织招标,是其子公司和承包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和自己没有关系,自己不是发包方。

丁某某认可了原告出示的工资单据,承认是其父亲亲笔在工资单上签字,认可其父亲拖欠原告工资。

丁某某举证证明其父亲的人工和材料成本高昂,垫资承包该工程不仅没有赚到钱还赔了很多钱。大包工头张某则拿出丁某生前签字的收据,证明工程款41万元已经支付完毕,但也承认该工程没有结算。丁某某辩称其父亲签字的收据是被迫出具的,仅仅收到30万元出头的工程款。

    第一次开庭后,承包律师及时和法官沟通,发现法官不打算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承办律师的原本意图依照该条例的第18条“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虽然直接雇主丁某已经去世,但是依然可以判决大包工头张某和违法分包的承包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但是此次庭后沟通后,承办律师发现案件可能面临败诉。于是承办律师要求本案不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为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不能上诉。承办法官同意更改为简易程序审理,为王某保留上诉权。承办律师坚持认为本案可以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院至少应该判决承包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责任,但是法官持不同意见。

承办律师将可能败诉的结果告知王某,并解释说一审如果败诉可以上诉。王某非常沮丧,不想一审二审地拖下去打官司。

承办律师再次去法院和法官沟通,再三协商后,法官提出可以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而不以劳务合同纠纷的案由审理该案件。

二次开庭时,承办律师提交了补充代理意见,根据《民法典》535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又根据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权利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王某代替已经去世的实际施工人丁某向转包人(承包公司)和违法分包人(张某)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该判决承包公司和张某承担支付责任。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法院只判决大包工头张某支付王某被拖欠的工资。律师虽然认为违法转包的承包公司也应该承担付款责任,但是王某认为张某具有还款能力,不想上诉,因此本案到此结案。

本案的启示意义在于:1、庭审感觉不顺利时要及时和法官沟通,发现可能败诉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2、劳务合同纠纷中雇主去世时,可以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为案由起诉,不过承办律师还是坚持认为也可以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让承包公司承担责任。3、多列被告有好处。本案列去世雇主的儿子作为被告是明智之举,可以帮助法官查明案情,可以帮助原告固定证据,否则签工资单的人去世了,谁知道工资单上的字是不是丁某签的?当然这需要承办律师和丁某某事先沟通,告知其只要放弃继承就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丁某某也为去世的父亲鸣不平,想到庭上和拖欠工程款的大包工头理论一番。第一次庭审后,鉴于已经查明案件事实,丁某某的使命已经完成,王某撤回对丁某某的起诉,又因胡某是丁某合伙人的证据不足,工资单上胡某的签字可能是丁某代签,因此撤回对胡某的起诉。

【案件点评】

本案第一次开庭适用的案由是劳务合同纠纷,第二次开庭变更案由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还变更小额诉讼程序为简易程序。在庭审中承办律师发现了一个令人吃惊的内幕:涉案工程中标价格是200多万元,中标后承包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张某是90万元,张某将工程再转包给丁某是41万元。如此层层克扣工程款,实际施工人丁某能不赔钱吗,哪里还有钱支付农民工工资?生前他被工人逼迫索要工资,发现胃癌后连三四万元的手术费都支付不起,年仅60岁就含恨离世了。此案中发包方、承包方对工程的违法分包缺乏监管,对丁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后果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