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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赵某劳动争议纠纷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 浏览次数: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赵某劳动争议纠纷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 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

指派单位: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  王彩纳

  稿:  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  王彩纳

  稿: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律援助中心 黄广华

编写人: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  王彩纳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工伤  劳动争议

二、 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28日赵某到平顶山市正安商贸有限公司旗下的正安超市明珠世纪城店上班,担任收银员职务,2019年4月2日下午三点赵某应店长要求去公司开会途中摔伤,伤情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劳动能力鉴定之后,赵某多次找到平顶山市正安商贸有限公司商谈赔偿事宜,但是至今平顶山市正安商贸有限公司拒不赔偿赵某任何损失,赵某因家中有两个年幼的孩子,自己因受工伤无法上班,只有其丈夫一人上班维持生计,现在家中经济困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赵某于2021年5月6日向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法律援助的要求。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工伤赔偿金及解除劳动关系的事项,且申请人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遂受理并指派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彩纳代理本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了赵某,通过会见得知该案已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审理,裁定支持赵某的部分损失,经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和难点问题赵某的停工留薪期时间的长短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标准问题,为了解决以上焦点和难点问题,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及时与赵某沟通,最终确定思路起诉至法院。

2021年8月9日,本案经开庭审理,庭审围绕赵某的停工留薪期时间的长短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标准问题进行了审理,对方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赵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不应该给予任何补偿。承办律师认为(1)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具体到本案,截止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赵某与平顶山市正安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本案赵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该依据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2020年的5605.65元,而不应当是仲裁裁决依据的2018年7月-2019年4月的4395元,仲裁裁决所依据的标准错误直接导致赵某的权利受损。2)仲裁裁决认定赵某的停工留薪期时间为12个月属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时间的长短要根据伤情的严重来予以确定,而仲裁裁决不考虑赵某的实际伤情仅以赵某没有提供适当延长的证明即认定赵某停工留薪期仅12个月是错误的。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案赵某的伤情为多处骨折,还是腿部重要关节处,赵某的伤情虽有好转但是至今仍不能负重,赵某要求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时间是符合法律及客观实际的。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认为赵某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平顶山市正安商贸有限公司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赵某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平顶山市正安商贸有限公司未给赵某参加工伤保险,应由公司承担工伤待遇费用,判决如下:一、解除赵某与平顶山市正安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二,平顶山市正安商贸有限公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00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39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427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55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医疗费用73751.71元,共计287090.71元。

判决作出后,赵某对判决结果部分不满意,再次找到承办律师要求上诉,承办律师在研究判决后书写上诉状上诉,二审法院针对一审争议焦点再次进行审理最终改判支持了赵某的请求,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观点,最终判决将赔偿数额287090.71元改为324674.71元,现案件正在执行当中。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本案的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赵某的伤情是否属于工伤,赵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公司赔偿,赔偿的标准是什么等,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及时与赵某沟通,最终经过三次诉讼得到了令赵某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