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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周某等八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 浏览次数: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周某等八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 劳务合同纠纷一审

指派单位: 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 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

人: 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  卢向丽

   稿: 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  卢向丽

   稿: 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律援助中心  黄广华

人: 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  卢向丽

检索主题词:劳务合同纠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审判适用   无雇主签字时农民工用记工本举证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周某等八人均系农民工,忙时务农,闲时在建筑工地务工。2018年下半年时,周某等八人和其他工友一起为雇主张某在平顶山市某区的两个建筑工地干杂活,每天工资130元-180元不等。

干活期间工资支付不及时,干活结束后,经过核算,雇主张某为周某等7人出具了工资结算清单并在清单上签字。农民工段某没有雇主张某签字的结算清单,唯一的证据是同村工友贺某的记工本。这八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最少的870元,最多的18000多元。

三年来为了要工资,八人多次找张某催要,张某说自己没钱,因为公司也欠他钱不给;八人也多次找区劳动监察大队解决,但是一直没有结果。

万般无奈,2021年11月1日,八人到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该案件符合法律援助受理范围,遂受理并指派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卢向丽律师代理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案件后,立即约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查看证据并重点研究了2020年5月1日施行的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经过细致研判,承办律师写诉状时制定如下思路:

1、本案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作为法律依据,首先是因为主体适格,八人都是农民工,而且这部行政法规对农民工讨薪保障很到位,依据该法规不仅可以以建筑公司为被告,还可以以开发商为被告,比起单纯起诉雇主张某更能维护受援人的权益。

2、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要高度重视,写诉状时注意拖欠工资的起算点距离起诉时不能超过三年。因为八人是2018年下半年干的活,张某给其中七人签订的工资清单没有写日期,谁也想不起来到底是什么时候写的工资清单,只记得是干完活后不久。写诉状时是2021年11月,保险起见,承办律师将工资清单签字时间在诉状中表述为2019年年初,这样一来避免对方抓住诉讼时效问题做文章,二来免去了受援人为中断时效而举证的麻烦。

3、承办律师需要上网搜索这两个工地的开发公司和建筑公司的名字及详细信息。农民工只说是常绿集团,这只是大概信息。承办律师经过搜索该建筑项目的中标信息和网上留言信息等终于找到了两家工地的开发商和建筑商名字,并将该网页打印作为证据使用。两个建筑工地开发公司不同,但是建筑公司为同一家。

4、八名农民工中段某因为没有雇主张某的签字,举证比较麻烦。在约见段某和记工员贺某后,承办律师详细询问了干活的时间、地点、内容及与谁一起干活等信息,并仔细核对记工本,发现记工本记录非常详细,比如某一天发了200元生活费都有记载,可信度比较高。可是承办律师同时又发现记工本中段某的名字被记工员贺某写成了段占某,而段某的户口本不显示有曾用名。律师让其在开庭前准备了村委会证明,以证明段某在老家曾用名为段占某,及时堵上这个漏洞。

    开庭前,承办律师书写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递交法院,申请记工员贺某出庭为段某作证,证人出庭搭配记工本底单以及誊写的干活清单,以证明张某拖欠段某工资1950元的事实。

本案的焦点和难点是:1、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否可以直接作为民事裁决的依据?2、本案干活的事实发生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之前,法不溯及既往,即使行政法规可以直接作为判决依据,那么本案是否可以适用该条例?3、受援人在两个工地干活,工资单上没有分清各个工地分别拖欠多少钱,怎么要求两个工地的不同开发商承担责任?4、段某仅仅有记工本和证人出庭能够胜诉吗?

针对第一个问题,承办律师查找到法释【2009】14号第4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可以直接作为民事裁判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可以直接作为民事裁判依据。

针对第二个问题,参照法释【2020】15号的相关规定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当时没有规定”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有规定等司法解释,加上本案不支付工资的违约行为一直持续到诉讼时,而且起诉也是在该条例施行后,因此应该适用该条例。

针对第三个问题,因为在两个工地干活的工资数无法分开,连农民工自己也说不清在两个工地各干了多少活,开庭时雇主张某又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在法庭的建议下受援人撤回了对开发商的起诉。

针对第四个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50条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此规定,本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建筑公司应该拿出工资台账和职工名册、工资清单来证明段某是否是干活的农民工及工资数额,如果被告不提供该证据,就应该采信段某的证据。雇主张某接到传票拒不出庭也不提交答辩状,就是默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数额不对,雇主张某应该会积极向法庭说明情况。何况,贺某的记工本非常详细,记载了一二十名工人的详细出工记录,这些人都有名有姓有电话,法庭可以随时核实,这么多人的事情,记工本上不只段某一人,可信度很高,综上段某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庭审中围绕拖欠工资的数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否适用本案等内容进行了审理,经过证人出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因承办律师在庭前准备充分,法院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大部分观点,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判决河南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雇主张某对周某等八人的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受援人对此结果很满意,雇主张某如果无力付款,至少多了一个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点评】

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能否适用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决该条例施行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本案做出了示范性的判决。感谢法院领导对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积极态度和大力支持,希望在执行阶段这八名农民工能早日拿到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