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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曲文勇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2-06-03 来源: 浏览次数:

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曲文勇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

指派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

人:亢冠华

   稿: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  亢冠华

   稿:河南省宝丰县法律援助中心 王校铭、白少珍

人: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  亢冠华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故意伤害 致人重伤 附带民事

【案情简介】

本案罪名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受援人曲文勇为精神残疾人员,持有精神残疾三级残疾人证公诉机关指控,202164凌晨2时许受援人曲文勇在宝丰县城关镇中兴路与北环路交叉口西南角树园内曲晓勇经营的钢构件租赁租赁站内,因工资问题与曲晓勇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造成曲文勇受伤。凌晨三时许,曲晓勇与其妻子李春霞等人到曲文勇租住的树园内,曲文勇见到曲晓勇后直接用拳头朝其额头打了一拳,又用钳子朝曲晓勇头部砸,造成曲晓勇重伤二级。后经鉴定,曲文勇系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残留期,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2021年8月,受援人曲文勇父亲曲中林代理申请法律援助,河南省宝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亢冠华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立即完成法院阅卷、谈话申请人、制作阅卷摘要、整理故意伤害案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案例等准备工作后,于2021914日到鲁山县看守所会见曲文勇,通过会见对本案有了更为详实的理解。完成以上工作后,承办人进一步与公诉机关承办检察官沟通量刑建议问题。2021年10月20日,宝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办人提出了受援人曲文勇具有的自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过错等辩护意见,后宝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采纳了承办人大部分辩护意见,在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情况下判处曲文勇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1、为维护曲文勇合法权益,曲文勇援助申请代理人其父亲曲中林到河南省宝丰县法律援助中心代理曲文勇申请法律援助,河南省宝丰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本案符合法律援助受理范围,遂受理并指派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亢冠华作为曲文勇涉嫌故意伤害案的一审辩护人

2、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立即完成法院阅卷、谈话申请人、制作阅卷摘要、整理故意伤害案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案例等准备工作后,于2021914日到鲁山县看守所会见曲文勇,通过会见对本案有了更为详实的理解。完成以上工作后,承办人进一步与公诉机关承办检察官沟通量刑建议问题

3、2021年10月20,本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承办人依法提出受援人具有的自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过错等辩护意见,后宝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采纳了承办人大部分辩护意见,在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情况下判处曲文勇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取得了教好的辩护效果

【案件点评】

本案系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受援人曲文勇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残留期,平时须长期服用药物控制病情,其案发前在其亲兄弟曲晓勇经营的钢构件租赁站务工,并以此务工收入作为其主要的生活和服药开支来源,通过长期药物控制及父母耐心监护,受援人曲文勇案发前已长期未发病,承办人认为,本案的引发存在被害人过错刺激导致曲文勇发病后伤人的情形,且事后明知他人报警也未逃离现场,而是留在现场等待警方,构成自首,这一情况证实受援人曲文勇存在主观恶性不大、事出有因、自首、被害人过错等可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故为受援人曲文勇争取尽量罚当其罪就显得极为重要。一方面可以对其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另一方面也可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做到罚当其罪,让其今早回归社会承办人就此多次与承办法官和承办检察官沟通,建议采纳以上量刑辩护意见,后法院的判决也采纳了承办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并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以上意见,最终在本案法定刑幅度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情况下判处受援人曲文勇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