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申请人平顶山市某单位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政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 民事
指派单位: 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 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 丁起中
供 稿: 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 丁起中
审 稿: 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王海洋、司荣亮
河南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处(中心)李波波、史雪梅
编 写 人: 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 丁起中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民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河南省首例。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政某2(本无名,被平顶山市某单位救助后所起),女,2017年出生,母亲政某1(名字为平顶山市某单位所起),女,20岁左右,系智力残疾,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于2017年2月被平顶山市某单位救助,由于无法查清政某1的身份,暂时由平顶山市某单位代养,为其提供三餐、住宿、医疗等服务。根据民政部相关规定,流浪未成年人不得托养在成人养老机构,因此几年来平顶山市某单位对政某2采取儿童福利机构托养及家庭寄养的模式。至2020年政某2已到入学年龄。而且聪慧可爱,完全可以送入学校接受教育,而她的母亲政某1,智力有问题,走起路也颤颤巍巍,无法照顾自己,更无能力担负起照料、教育孩子的责任。政某2于天使之家康复中心托养期间,罗某、毛某夫妇经常前去关爱那里的孩子们,政某2非常依赖他们, 称他们夫妇"爸爸、妈妈”;夫妇俩也特别喜欢小政某2,每次分别难割难舍,现已申请收养了政某2。如今,平顶山市某单位一方面基于罗某、毛某夫妇(富有爱心、动机纯正、家境良好,经评估,符合收养条件)收养政某2的迫切心愿,另一方面更是为了政某2的健康成长和前程未来,决定通过法律程序对政某1的法定监护权进行认定,若政某1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监护权将转移至平顶山市社会福利院,为政某2随后的家庭收养及生活铺垫道路。
【援助过程】
1、民政部门、检察机关和法律援助中心三部门联合协调、相互配合、启动程序。
基于本案系河南省内第一例由民政机关起诉要求确认被收养人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平顶山市某单位将向平顶山市某人民检察院申请其启动支持起诉程序,配合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政某2的母亲政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接受指定。
平顶山市某人民检察院向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律援助中心送达指定代理人通知书,因案件及程序涉及疑难复杂且属于河南省内第一例此类型案件,平顶山市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决定将案件提级进行援助并且第一时间指派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丁起中律师为政某1提供法律援助。
3、会见平顶山市某单位负责人、平顶山市某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人员及受援人。
丁起中律师在接受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政某1代理人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平顶山市某单位负责人员及平顶山市某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人员,现场会见政某1本人,了解政某1及政某2的实际情况。
4、与支持起诉机关承办人多次沟通案情,依法提出鉴定申请。
在向法院递交代理手续后,经与支持起诉机关承办人多次沟通案情以及参考外地的办案经验,最终代理律师向某人民法院申请了关于政某1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申请书。
5、按时参见庭审,充分发表意见。
6、开庭时,丁起中律师把书面代理意见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当庭递交法庭。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丁起中律师表达了希望在查明事实,切实维护好政某1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请法院能够做出有温度的合法、合理判决的代理意见。
【援助结果】
平顶山市某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政某1系流浪人员,精神迟滞,现经司法鉴定政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平顶山市某单位为维护政某1的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政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证据充分,本院对其申请予以支持。平顶山市某人民检察院为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向本院出具了支持起诉意见书,并派人员到庭参加诉讼,支持平顶山市某单位的申请,其意见合法有据,本院对其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政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事实及程序在河南省范围内尚属首例,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律师在办理该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过程中,能够抓住重点,开拓创新,与办案机关协同合作,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为受援人子女下一步的被收养工作铺平了事实和法律道路,也为其以后的健康成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本案对于未来平顶山市甚至整个河南省此类案件将具有重大的指导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