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闫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二审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 刑事
指派单位: 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 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 高守伟
供 稿: 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 高守伟
审 稿: 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王海洋、司荣亮
河南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处(中心)李波波、史雪梅
编 写 人: 高守伟
检索主题词: 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改判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这是一个二审案件,被告人闫某因为私自设立小加油站出售品质较低的汽油被一审法院判决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并处罚金十万元后。闫某以一审判决结果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但闫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案件进入二审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为闫某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遂指派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高守伟律师为闫某提供二审刑事辩护。
高守伟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辩护公函并复制了案件的卷宗材料,详细进行了阅卷,并到看守所会见了闫某,向闫某就案件的一些具体情况进行了了解。高守伟律师结合案件卷宗材料及会见情况,认真分析了闫某私自设立小加油站出售品质较低的汽油行为的性质,认为闫某所销售的油品,本身就是在没有被批准的汽油销售站点出售的,不能对其产品质量标准按正规加油站的标准来要求。闫某销售汽油的地点从外观上来看,任何人都可以判断出来,其油的品质是没有保证的。来买油的人本身就明白这一点,去加油的人往往也都是图便宜去的,对油的品质本身没有要求必须达到什么标准,感觉只要能用就可以了,所以,就无所谓伪劣产品,只能说是产品质量有差异,一审把闫某的行为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不合适的。高守伟律师认为,汽油并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由某个部门专卖的物品,只是汽油是危险物品,其储存、加注都需要有一定的条件要求,所以要经销就要取得相关许可,闫某没有任何储存和加注、消防条件,没有办理任何的危险品经营许可证件,就储存、销售汽油的高度危险的作业行为,对周边人和财物是一个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闫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闫某的行为认定为危险作业罪更为合适。因为该案是刑事二审案件,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该案,所以,高守伟律师就写出了书面的二审辩护意见,与二审法官进行了沟通,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高守伟律师的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决闫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闫某及家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这样的结果使闫某心悦诚服地接受法律对其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良好。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件对犯罪行为的定性产生不同意见的案件,闫某在上诉中,因为文化程度及法律知识的缺乏,只是认为自己的刑罚过重了,但却说不出具体的原因。但是经过高守伟律师专业的分析,提出了明确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最终达到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